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及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宣传手册.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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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及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宣传手册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及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宣传手册 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日前联合发布《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决定自2008年7月14日起对出口收结汇实行联网核查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时发布了《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2008年7月14日和10月1日起,分别对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实行登记管理。为便于广大银行、进出口企业及时了解、掌握新政策的有关内容,我们编写了这本《宣传手册》,供大家学习、参考。 国家外汇管理局烟台市中心支局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 一、实行出口收结汇联网的主要法规依据是什么? 答:实行出口收结汇联网主要法规依据是: 2008年7月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汇发[2008]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和《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 二、哪些企业和个人属于联网核查适用的主体范围? 答:联网核查的适用主体为发生货物贸易项下出口收汇业务的境内企业和个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已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的企业。 (2)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个人。 (3)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并经营非保税货物的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 三、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的范围是货物贸易项下出口收汇,包括出口项下境外收汇和符合规定的境内收汇,含预收货款。服务贸易、经常转移或者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不需进入待核查账户并接受联网核查,其收结汇按照现行的相应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四、待核查帐户的收支范围如何规定? 答:2008年7月14日起,企业出口收汇要先进入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简称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收入范围限于企业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支出须经银行联网核查,方可办理,其支出范围包括银行联网核查后结汇、划入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退汇等其他外汇支出。 五、代理出口项下境内原币划转的外汇是否需要核查? 答:代理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负责出口和收汇,其收结汇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联网核查。如需原币划转给委托方的,应当在联网核查后划入代理方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再按照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委托方收取代理方原币划转时,不得进入其待核查帐户,不再办理联网核查手续。 六、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的出口收汇需要核查么? 答: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可经营非保税货物的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经营非保税货物的出口收汇纳入联网核查范围。 七、企业在2008年7月14日前的收汇是否需要接受核查? 答:已在2008年7月14日前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出口收汇不在联网核查范围。 八、对2008年6月30日(含)之前出口未收汇的,可收汇额如何计算?对此类收汇企业在出口收汇说明如何填写? 答:2008年6月30日(含)之前出口未收汇的,依据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企业的应收汇和已收汇情况确定其可收汇额,计入核查系统的“其他贸易”栏目。对此类收汇企业填写“出口收汇说明”时应归并到“其他贸易项下”填写。 九、企业凭出口日期在2007年12月31日(含)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的,如何办理? 答:企业凭出口日期在2007年12月31日(含)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的,应当先到所在地外汇局按规定办理核销等手续。银行凭外汇局相关处理决定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对应收汇的结汇或者划出手续。企业不得伪造、涂改、借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出口收汇,已办理收汇或进料抵扣收汇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重复用于收汇。 十、用于进口付汇联网核查的企业和银行的操作员IC卡和读卡器是否同样适用于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 答:同样适用于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使用前应先经管理员IC卡或企业法人IC卡在中国电子口岸进行授权。企业的操作员IC卡已经有出口收汇权限的不需重新授权。 十一、银行如何为企业开立待核查账户? 答:境内机构开立待核查账户的程序与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基本相同,区别在于待核查账户可由银行直接以企业名义开立,无须企业申请,也无须外汇局审核。 十二、待核查账户余额如何计息?待核查帐户之间可否相互划转? 答:待核查账户余额按活期存款计息。待核查帐户之间不得划转。 十三、办理出口收汇联网核查的要求是什么? 出口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或者划出的,企业应如实填写《出口收汇说明》,连同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一并提交银行办理。银行应当凭企业及自身操作员IC卡登陆核查系统,对企业出口收汇进行联网核查,在企业相应出口可收汇额内办理结汇或划出资金手续,同时在核查系统中核减其对应出口可收汇额。银行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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