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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施再生资源行业长效管理机制的工作意见
关于继续实施再生资源行业长效管理
机制的工作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巩固和深化我区再生资源行业长效管理工作成效,进一步加强我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秩序,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的工作实际,在我区《关于建立再生资源长效管理机制》《关于建立再生资源长效管理机制》
(层次一) (层次二) (层次三)
箭头表示再生资源回收流向情况。回收站点、集散中转分选站场和综合利用处理企业间的再生资源运输,应根据运输的物品性质相应配备运输设备,确保运输安全和不污染环境。
二、再生资源回收网络进入机制
(一)规范开办和经营行为
1、开办程序
(1)回收网点的开办必须符合我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总体规划布局和要求,以街道、社区属地管理为主,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列入各社区、物业小区公建配套服务项目建设,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2)由经营者持法人身份证和出租场所业主拟租赁场所意向书及经营方案等有关材料,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如涉及区域性整体项目经营的,应进行公开组织招标。
(3)街道委托相关社区居委会在黄埔信息网和拟办场所周边,对拟开办站点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开招标和公示,收集投资经营者和周边居民的意见,初审合格后社区和街道办事处加具意见后报区再生办进行核查。
(4)区再生办根据各街道上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牵头组织经贸、工商、公安、环保等部门和所在街道联合对新开办项目选址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将联合核查意见反馈给所在街道和申办者。
(5)街道根据联合核查合格意见,凭联合核查合格意见书到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新开办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场地租赁备案手续,并注明场地用途为“再生资源(废品或废旧物资)回收”、“再生资源(废品或废旧物资)回收、加工”或“再生资源贸易(办公)”等。对无提供联合检查合格意见书的,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不得办理用途为再生资源(废品或废旧物资)回收、加工或相类似用途(如废旧塑料加工、废旧金属加工等)的经营场地租赁备案手续。
(6)区工商部门(局注册登记科、各工商所)受理有关再生资源(废品、废旧物资等)回收、加工类企业(个体户)时,应查验联合检查合格意见书或征求区再生办的意见。符合相关要求的,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并依不同类别核定经营范围。对在省、市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的回收站点和集散(分选)中心,其经营场地废品回收用途备案与在区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的要求相同。
(7)综合利用处理企业开办,由所在街道向区再生办报告,由区再生办组织区有关部门论证后报区再生资源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街道根据区再生资源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办理其再生资源(废品)综合利用处理经营场地租赁备案,工商部门据此及相关申办资料依法核发营业执照。
2、选址要求
(1)符合我区土地利用规划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布局规划,且场地建设和设施配备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
(2)持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1年以上的场所租赁合同。租用转制社区集体非农用地场所的,应由街道和社区出具有效证明。
(3)不应在铁路沿线、港口、军事禁区周边距离300米内(含)设置。
(4)不应在黄埔东路、广园东路、丰乐路、护林路、中山大道、黄埔大道、大沙路、港湾路、长洲金洲大道两旁100米内(含)设置。
(5)不应在220千伏电力高压线的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15米内、500千伏电力高压线的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20米内的电力线路保护区走廊和变电站围墙外30米以内设置。
(6)不应在油气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内各50米控制范围内设置。
(7)符合《广州市城市规划审批标准与准则(建管篇)》所要求的建设退缩和各专业退缩管理要求。
(8)对属贸易办公类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开办,场地用途应属办公类或商铺,但不得在我区内开设门店、设立堆场、分拣场所和仓库,并遵循我区发展总部经济原则。
3、管理要求
(1)回收站点应根据《广州市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网点建设标准(试行)》制定符合治安、消防、环保、市容环卫、卫生防疫和安全生产等要求的管理制度,并依法办理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
(2)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区经贸局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区经贸局办理变更手续,换发备案登记证明。
(3)对有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范围的,还应到区公安部门进行备案,并按要求落实废旧金属收购台帐登记制度和财务及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4)各回收站点应在明显地方悬挂营业执照、相关备案证书和张贴服务规范、经营承诺、价格公示、投诉举报电话等。
(5)各回收站点的叉车、铲车、起动设备、气割等操作员及相关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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