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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审查概念与意义

第八章 法律监督 第一节 法的违犯 一、违法的概念 违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违法包括违反刑事法律的犯罪在内的一切违法;狭义的违法仅指除了犯罪以外的一般违法,法理学上讨论的违法概念是广义的。 违法的构成要件 第一,必须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第二,违法必须是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第三,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过错,即行为人必须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第四,违法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人,即只有具备法定责任能力的人,才是违法的适格主体。 二、违法的种类 1、刑事违法。 2、民事违法。 3、行政违法。 4、违宪。 三、违法的原因 1、违法的外部原因。 2、违法的内部原因。 第二节 法律监督 一、法律监督的概念与分类 广义的法律监督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督促。 狭义的法律监督指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依法对国家机关活动的合法性所作的监察和督促。 法律监督可分为:国家监督(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横向监督和纵向监督 二、法律监督的构成 1、法律监督的主体。 2、法律监督的对象。 3、法律监督的内容。 三、法律监督制度发展前瞻 我国目前法律监督体制存在的问题: 分权制度不完善; 法律化程度低; 监督以非诉形式为主。 第四节 司法审查 一、司法审查概念与意义 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是司法机关(这里仅指法院)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所作的审查,是审判权的体现。 司法审查包括合宪性审查(Judicial review of constitutionality)和合法性审查(Judicial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两种。 一、司法审查概念与意义 现今的违宪审查制度包括两种。 一是普通法院的司法审查,这是英美法系国家及其他许多国家包括我国的司法审查形式; 二是专门法院的司法审查:即以宪法法院审查违宪案件,以行政法院审查行政案件,这是欧洲大陆上许多国家的做法。 一、司法审查概念与意义 二、司法审查的起源及其意义 现代的司法审查制度源自英美法系。对法律的合宪性司法审查则起源于美国。 三、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及其前瞻 我国的司法审查具有三大特色: (1)在制度上接近北欧模式。我国的司法审查不是由专门法院执掌(大陆模式),也不是由审理普通民事案件的普通法院执掌(英美模式),而是由普通法院内设立的行政法庭主其事,有专门的行政诉讼程序,此制类似北欧国家的体制。 我国的司法审查具有三大特色: (2)审查范围较小。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范围远较其他国家为小,尤其是根本没有作为司法审查主干的违宪审查。就对行政的审查而言,范围也是很小的,只有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而无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就具体行政行为而言,也只限于“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没有为保障一般社会利益的“客观诉讼”;再就“侵犯其权益”而言,又限于该法第11条列举,且于列举范围再以12条予以排斥,该条将“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排除在诉讼以外,又将“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排除。 我国的司法审查具有三大特色: (3)司法审查的权能不足。这表现在司法独立的保障不够,主审司法机关没有法律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在某些方面还要受行政机关约束,司法审查的大量依据是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且行政法规规章的解释权在行政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制下建立规范审查制度 (1)维护人民主权的需要。 (2)法官是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这应当理解为是人民代表代表人民选举,而不是人民代表为自己选举。 (3)法院对人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不是对人大与政府权力的不尊重,从长远来看,恰恰是对人大和政府权威的维护。 (4)由制定法律的机关或非法院的其他机关(例如上级行政机关)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如法院审查科学合理与经济。 5)从实践的观点来看,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同时建立了规范审查制,并没有丧失人民主权,相反,人民主权的体现比以前要好得多。 人民代表大会制下建立规范审查制度 一、? 复习思考题 ? (一)违法与违宪有哪些区别? (二)试述我国法律监督体制的主要内容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什么是司法审查制度?它对法治国家建设有何重要意义? (四)如何看待司法审查(特别是司法违宪审查)的民主正当性问题?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司法审查制度是否冲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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