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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法

PAGE PAGE 20 第五编 继承权法 第十七章 继承权法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继承权的概念,了解继承法的基本原则,遗产的范围。 【教学重点及难点】遗产的范围。 【教学方法】以课堂教育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辅助教学手段】4学时 第一节 继承法概述 一、继承概述 (一)继承的概念 继承,是指依法将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继承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 (二)继承的方式(遗产转移的方式) 2、遗嘱继承与遗赠 3、遗赠扶养协议 4、无人继承与无人受遗赠遗产的处理 遗产转移方式的效力: 1、内容有冲突时,遗赠扶养协议 遗嘱继承与遗赠 法定继承 无主财产 2、内容无冲突时,分别处理。 二、继承法概述 (一)继承法的概念和特征 继承法,是指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属于私法范畴,是民法的分支。 2、是财产法,但与身份关系密切联系。 3、具有较大的强制性。 (二)我国继承法的历史沿革 1、我国古代的继承制度:宗祧继承制、嫡长子继承制。 2、我国近代继承制度 (1)清末、北洋军阀时期:宗祧继承。 (2)国民党时期:1931年5月《民法》。 3、新中国的继承制度 1979年《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 1984年《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5年《继承法》、《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1)继承权的取得与性别无关; (2)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男女地位平等; (3)在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问题上男女平等; (4)遗嘱继承中男女享有平等的以订立遗嘱的形式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 2、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权利义务一致是我国法律的一个重要原则,我国继承制度中在各方面。明确体现了该原则,如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的确定、概括继承和限定继承等。 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主要表现在: (1)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的划分,除依据血缘关系和亲属关系以外,还有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情况下,第一顺序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生活依赖程度及所尽扶养义务要大于第二顺序继承人,所以优先继承;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承权根据双方是否形成抚养关系来确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同一顺序中,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多分遗产。 (2)有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有遗弃、虐待、甚至故意杀害的行为的,其继承权依法丧失。 3、保护弱者权益原则 赡养老人、抚育未成年子女以及照顾病残者,是我国家庭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些规定都是该原则的具体表现。 注意:关于保护自然人财产继承权,属于继承法的任务。 第二节 继承权概述 一、继承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继承法律关系概述 ——继承法所调整的财产继承关系。 1、法律事实:死亡、留有遗产、有效遗嘱。 2、继承法律关系的要素 (1)主体:继承人、受遗赠人等。 (2)内容:继承权、受遗赠权等。 (3)客体:遗产。 (二)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法承受他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1、是特殊的财产权。 2、是绝对权。 3、有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与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之分。 二、继承权的取得与行使 (一)继承权的取得 1、继承期待权的产生 2、继承既得权的产生 (二)继承权的行使 1、亲自行使。 2、代理: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意见》) 三、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与丧失 (一)继承权的接受、放弃 1、继承权接受与放弃的含义 接受继承权:继承人同意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 放弃继承权:继承人不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 2、继承权的接受、放弃 (1)方式:接受可以明示、默示,放弃应明示。 (2)时间:放弃,应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继承开始前放弃的,无效;遗产分割后放弃的,放弃的是财产所有权。 3、放弃继承权的效力 (1)一经放弃,继承权溯及到继承开始之时消灭。 (2)不再承担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 (3)在放弃的范围内,发生法定继承。 4、受遗赠权的接受、放弃 (1)方式:接受须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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