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工业标准化技术员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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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工业标准化技术员会章程

石油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石油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油标委”)的工作,根据国家能源局《能源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油标委是由国家能源局批准成立,在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储运等上游领域内,从事行业标准制修订、复审、宣贯等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石油天然气工业行业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 油标委的宗旨是:在国家能源局的领导下,通过研究、制定和宣贯行业标准,提高石油天然气工业的整体标准化水平,促进贸易和技术交流,保障健康安全、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为石油天然气工业的科学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 第四条 油标委的工作机制是:充分协商、协调一致基础上的集体表决制。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根据石油天然气工业发展要求,向国家能源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分析本专业领域标准化的需求,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的行业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表、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第七条 按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内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和复审工作,并对组织起草和审查的行业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负责。 第八条 指导并协调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标委”)及工作组工作。 第九条 受国家能源局的委托,负责组织本专业领域行业标准的宣贯、解释、培训工作,推动标准的实施;对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石油公司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条 根据国家能源局的有关规定,承担本专业领域的国际标准化工作。包括: (一)组织本专业领域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向国家能源局提出对国际标准化文件和国际标准表决的建议等; (二)承担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积极推荐我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三)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会议,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一条 积极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建议,并向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二条 根据有关规定,向国家能源局申报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科研项目,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研究。 第十三条 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和国家名牌产品认定等工作中,承担油标委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向国家能源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人才培养建议,根据授权,组织进行本专业领域标准化人才的培养。 第十五条 向国家能源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定期评选、表彰和奖励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 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接受省、市和企业等有关方面的委托,承担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贯、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受国家能源局委托,办理与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油标委由国内各石油工业企业、有关科研单位及院校的技术主管领导、标准化管理人员、技术专家和油标委各专标委负责人等人员组成。油标委委员的组成比例原则上与各石油公司油气生产规模比例一致。 第十九条 油标委的组成方案、油标委的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和顾问由国内主要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协商一致后,由上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聘任。 油标委的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均由在职人员担任,并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条 油标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人。 根据工作需要,油标委可聘请本行业领域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顾问。 第二十一条 油标委设秘书处,按工作规则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不超过5人,联络秘书及常务秘书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 油标委设立若干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标委”)和直属标准化工作组(以下简称“直属工作组”),具体承担石油工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等工作。专标委、直属工作组的设置、调整和撤消由油标委秘书处提出方案,经油标委年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油标委、专标委和直属工作组的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到期进行换届工作。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经委员所在单位提议可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专标委可根据需要设立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标委”)和工作组。分标委的设置、调整和撤消由专标委提出,油标委批准。 第二十五条 专标委及分标委由正式成员和观察员组成,正式成员包括单位委员和专家委员。单位委员在委员总数中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专家委员必须是在该专业技术领域有较高造诣,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观察员人数不限。 第二十六条 专标委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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