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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初审制度

设立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初审制度 一、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地区经济处(省开发区办公室) 二、责任人 地区经济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责全面责任,处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参与设立开发区(工业园)审核责任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 三、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促进开发区发展的意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四)《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湘发[2009]4号) 四、审核条件 (一)符合国家关于开发区“一县以区(园)”、“中心城市两园区”的布局原则。 (二)符合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环境保护规划。 五、申报材料 (一)拟新设开发区(工业园区)市(州)、县(市)、区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市(州)、县(市)、区向省政府提交的申请报告。 2、具有乙级以上编制可研咨询资历的单位编制的开发区(工业园)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3、开发区(工业园区)发展规划。 4、具有乙级以上编制城市规划资历的单位编制开发区(工业园)建设总体规划或建设总体规划草案。 5、环境保护行政监管部门出具的华宁影响评价报告。 6、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城市规划审查意见。 7、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园区用地预审意见。 8、园区规划与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至范围“三合一”平面彩色电子版图。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报什发改委办公室登记,2个工作日内,呈报委分管主任批示后,转地区经济处承办。 (二)承办人在确认申请文件和材料齐全后签收。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时或者自受到项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进行补正。 (三)会同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建设厅、省环保厅等有管部门进行实地考察,组织综合评审,并采取适当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特别是园区所在地居民的意见。 (四)在完成上述前期工作条件下,由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处长,处长审定后,转省相关部门会签,由办公室核稿,报送委领导审批,最后报省政府审批,同时报国家相关部门备案。 (五)地区经济处在手里申请之日起,会同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建设厅等部门在25个工作日完成设立园区初审工作,不予初审的园区由申请地方政府出具不予初审的书面意见。 七、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处务会制度,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处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处室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委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六)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进度。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形式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社会报设立园区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漏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 8、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 共同形式职权造成过错的,由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处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处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办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委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初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请教较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3、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设立开发区(工业园区)初审制度。 附件: 设立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初审制度 申请单位将申请文件报省发改委办公室登记 承办人确认材料齐全后签收,对需补充完善的项目内容一次性告知呈报单位 省发改委办公室接受申请文件并提出拟办意见 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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