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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VSM运行程序 - 东航飞行网

适用性 本训练内容适用于 飞行员初始训练及复训 RVSM的定义及功用 RVSM的定义及功用 RVSM的定义及功用 RVSM的定义及功用 RVSM的发展背景 RVSM的发展背景(续) 总局RVSM规定的适用范围及目的 RVSM运行对飞机的要求 RVSM运行对飞机的要求 2)实施RVSM运行的飞机应装备下列高度保持设备,并获得 局方对RVSM的适航批准: a)两个独立的高度测量系统; b)至少一个自动高度控制系统; 1)在无颠簸、无阵风条件下直飞或平飞时,可以控制高度在要求的高度?20米(65英尺)的偏差范围内; 2)对于在1997年4月9日之前(含)申请型号合格证的飞机,其自动高度控制系统应在无颠簸、无阵风条件下直飞或平飞时,可以控制高度在要求的高度?40米(130英尺)的偏差范围内。 RVSM运行对飞机的要求 RVSM对机组的要求 ●机组应进行RVSM相关理论学习和全动模拟机训练和检查 ●运行手册的相关内容得到局方认可 ●飞行机组训练和使用手册符合局方要求 ● 完成东航飞行训练大纲定期复训RVSM的训练内容 RVSM运行程序 1、飞行前程序 执行RVSM运行前,飞行签派员、飞机维修人员和飞行机组应完成下列检查项目: (a)飞行签派员应确认公司已获得运行批准可以在航线飞经的RVSM空域内运行; (b)飞行签派员应确认使用的飞机已获得RVSM运行的适航批准; (c)飞行签派员和飞行机组应确认在ICAO标准飞行计划中的第十项(设备)中标注“W”以表明公司和飞机已获得RVSM运行的运行批准和适航批准; RVSM运行程序 (d)飞行签派员和飞行机组应检查航路天气报告和预报,并针对RVSM空域中出现的可能影响飞机高度保持能力的天气条件确定应急程序; (e)飞机维修人员和飞行机组应查阅《飞机技术记录本》,检查RVSM运行所需设备的工作状况,确认已采取维修措施修复了所需设备的缺陷; (f)飞机维修人员和飞行机组在飞机的外部检查中,应特别注意静压源和每一静压源附近机身蒙皮的情况,以及任何影响高度测量系统精度的其他部件; RVSM运行程序 (g)起飞前,飞行机组应将飞机高度表的气压基准设置为当 地修正海平面气压(QNH),此时飞机的高度表应在《飞行 机组操作手册》规定的误差限制范围内显示已知的气压 高度(例如机场标高)。同时,已知的气压高度和飞机高 度表显示的气压高度之间的差值不应超过23米(75英尺),并且两部主高度表显示的高度数值应符合《飞行机组操作手册》规定的限制范围。上述检查也可使用备用程序即场压(QFE)来进行。 RVSM运行程序 2、进入RVSM空域前的运行程序 进入RVSM空域前,飞行机组应检查下列设备处于正常工 作状态: a)两个独立的高度测量系统; b)一套自动高度控制系统; c)一套高度警告系统; 如果上述设备在飞机进入RVSM空域之前失效,飞行机组 应在第一时间向空中交通管制员报告,申请一个新的许 可以避免在RVSM空域内飞行。同时,飞行机组应及时与 飞行签派员联系,在综合考虑燃油消耗、航路及机场天 气、运行限制等因素的基础上共同做出新的放行许可, 并通告空中交通管制员。 RVSM运行程序 3、飞行中程序 a)当飞机通过过渡高度时,应将主高度表和备用高度表的 高度基准设置为29.92英寸汞柱/1013.2百帕,并在到达 初始许可飞行高度时,应再次检查高度表设置是否正确; b)在飞行过程中,飞行机组应理解并遵守空中交通管制员的 指令,严格保持许可飞行高度。除非在紧急情况下,飞机 不得在没有空中交通管制员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离开许可飞 行高度;根据《东航机组十条禁令》,必须在得到左右座 交叉确认后方可改变高度 RVSM运行程序 c)在国内沈阳、北京、上海、广州、昆明、武汉、兰州、乌鲁木齐情报区和三亚管制区01号扇区的RVSM空域内运行时,飞行机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表”确定对应的英制飞行高度层,以确保与其他航空器之间的垂直间隔至少为300米/1000英尺; d) 在许可的高度层间进行转换时,飞机在指定高度层上改平不得提前或滞后超过45米(150英尺); RVSM运行程序 e)在平飞巡航过程中,自动高度控制系统应可用并接通,除非需要重新调整飞机或遇到颠簸需断开自动高度控制系统; f)飞行中,应参考两个主高度测量系统中的一个来保持巡航高度,并通过使用该高度测量系统的应答机向空中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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