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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法律问题研究
在野生动物致害补偿领域,我国虽有《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了规定,但是语焉不详,也只有三个省份出台了相关的具体补偿办法。目前学者对该问题的研究比较成熟,但是仍多是粗线条的进行分析,没有对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制度缺陷进行考证,显得不具有可行性。本文力从现实中的矛盾出发,引出目前补偿制度的缺陷,在此基础上提出对应的完善建议。对野生致害的补偿是正确处理当地居民利益和野生动物保护的关键,只有不断完善补偿法律制度,才能平衡双方的关系,才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一、野生动物致害和补偿的现状
一般意义上的野生动物是指非人工驯养、在自然状态下生存的各种动物。本文所指的野生动物仅指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所定义的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不包括学者们目前争议的一般的野生动物。野生动物肇事既可以对财产权造成损害也可以对人身权造成损害,在本文中则侧重于指对财产权造成损失。
(一)致害的现状
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一直是我国的一项重大任务,野生动物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国家的财富,也是保护我国环境和维持生物多样性的需要。近10 年来,由于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政府对环境问题的重视,我国野生动物资源的状况得到了很大的改善,许多濒危的野生动物得到了拯救,一般的野生动物种群也得到了持续稳定地增长。同时,由于人口的增加导致人类活动范围扩大,已经侵占到野生动物的栖息地。这导致了野生动物与人类的冲突频繁发生,野生动物不仅侵害了周边居民的财产权,甚至导致了某些人身伤亡。
举例来说,据不完全统计,云南绿春县2001 年至2005 年野生动物肇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64万元。肇事的野生动物种类有野猪、水鹿、黑熊、竹鼠、短尾猴、猕猴等,主要集中在每年的4月至10月份。而在西藏,在羌塘自然保护区内的那曲地区双湖特别区,10年来野生动物累计给当地牧民造成的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据延边州林业集团野生动物保护部负责人介绍,去年该部门调查统计,目前,延边地区共有野猪16000多头,每年全州有2240公顷农田被野猪毁掉,损失粮食1267万斤,合人民币达637万元。
由此可知,野生动物对人身、财产造成的损害已经是一个不可忽视的严峻问题。然而从补偿的现状来看,情况却不是那么让人乐观。
(二)补偿的现状
从有关补偿的法律规定看,自1988年国家颁布《野生动物保护法》至今,绝大多数省、自治区都制定了本地方野生动物保护的实施办法,但只有内蒙古、河北、甘肃、海南、辽宁、山东、福建、四川、贵州等部分省、自治区的条例或办法中有关于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规定。而这些规定与国家立法中的相关规定相差无几,大都是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原则性规定的重复,没有具体可实施的操作性。目前全国仅云南、陕西、吉林等省有专门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即《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和《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而且其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从补偿的实行情况来看,由于我国野生动物分布比较多、比较广的地区多数是偏远地区,当地政府的贫穷不能很好地解决补偿问题。即使在制定了具体的补偿办法的云南省,补偿也几乎无法真正执行。例如,云南去年造成的损失将近3000万元,但实际补偿的只有600万元左右。这还算补偿比例比较高的。据统计,1991~2001 年全国各地遭受野生动物伤害的实际损失达6065 万元,而得到政府的补偿则不到1/ 10。
损害和补偿现状的强烈对比,表明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在协调人与动物关系方面的失效,也说明了我国完善野生动物损害补偿法律制度的迫切性。
二、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
(一)野生动物致害补偿中的矛盾冲突
法律制度构建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存在的矛盾和冲突,而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就是不断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的过程。在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过程中,我们主要需要处理解决两个矛盾冲突:人类利益和野生动物利益的冲突,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的冲突。
1.人类利益与野生动物利益的冲突
地球资源总是有限的,人类和动物其实就是在不断的争夺生存资源和生存空间。在争夺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力争找到一个平衡点,既可以保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又不损害动物的利益。当我们人类为所欲为的开发活动过分的争夺和牺牲了野生动物的生存空间时,就会对野生动物的生存造成损害。如果不加控制就会导致野生动物的灭绝,打破生态系统的平衡,最终危及人类自身的利益。所以各种各样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就是为了限制人类的活动,保护野生动物的利益。
但是一方面,一味扩大自然保护区的面积并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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