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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纠纷)调查处理有关问题释义

土地权属争议(纠纷)调查处理有关问题释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土地供需矛盾以及土地的使用权、所有权争议(纠纷)等问题日渐突出。为合理解决土地权属争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先后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办法,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也在工作实践中积极探索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纠纷)工作的新路子、新方法,并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我州是一个农业和牧业大州,由于历史和人为的原因,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土地(草场)权属争议(纠纷)。虽然各县(市)都做了积极的调处,但仍有不尽人意的地方,主要是因为部分县(市)处理土地草场权属争议机构不健全、处理程序不当、方法欠缺、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等,使得因土地草场纠纷得不到圆满解决致使群众集体或个人越级上访的问题时有发生。对此,州党委、州人民政府和各级业务部门高度重视,专门下发文件,就州直各县市成立处理土地草场纠纷机构等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并要求人员、经费、交通工具等落实到位。 为进一步规范州直各级人民政府在处理土地草场权属争议工作中的行为,预防和杜绝群众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做到责权分明、依法行政,按程序办事,州国土资源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7号令)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处理土地纠纷暂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1990年第20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经过长时间调查研究,专门研究制定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土地纠纷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并经伊犁州人民政府2007年第51次州长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已印发直属各县(市)执行。 下面,我就土地权属争议(纠纷)调查处理的要求、程序、土地草场权属争议会审制度、土地权属争议调查统计表的填写要求以及国土资源部就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有关表格填写要求等问题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土地草场权属争议(纠纷)的含义、调查处理的原则、依据及要求、范围及责权区分 (一)土地、草场权属争议的概念 1、土地权属的含义 土地权属是指土地权利的归属,即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及他项权利。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以下特性: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必须依法取得。土地权属的取得方式和程度,在法律、法规和政策上有严格的规定,违反规定取得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 2、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必须依法确定。《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的土地权属必须达到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土地利用合理。 3、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必须依法行使。《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集体土地所有者不能凭借土地所有权而阻碍国家对其所有的土地进行征用。该法第九条还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法律规定: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不得非法买卖和转让土地;不得荒废和长期闲置土地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禁止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上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破坏耕地的非法行为;行使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还应遵守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的规定,等等。 4、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保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拥有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如集体土地所有者在国家征用(收)其所有的土地时,有接受补偿和安置的权利,土地使用者有依法利用土地获得收益的权利,在一定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抵押和出租,这些权利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阻碍这些权利的实现。 2、土地权属争议(纠纷)的概念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它包括耕地、山地、草原、水域、矿山等因所有权、使用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争执。权属纠纷发生的原因很多,主要是由于界址不清、土地权属紊乱、政策和体制的变更,以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等造成的。 具体的说,土地权属争议是指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同时对未经确权的同一地块各据理由主张权属,根据各方理由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矛盾。土地权属争议也称土地权属纠纷。土地所有人及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成为权属争议的当事人。因涉及争议双方的利益,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因此,认真研究、掌握真实可靠的权属资料是调处解决土地纠纷的基础。 3、土地权属争议的特征 (1)土地权属争议的主体具有多样性 土地所有权的争议一般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土地使用权的争议则是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也发生在国家或集体和个人以及个人和个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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