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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侵权民事责任

损害与行为间因果关系的确定 损害与行为间的因果关系的确定有两种方式:必然因果关系说与相当因果关系说 。必然因果关系说认为,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联系时,行为与损害之间才有因果关系,从而排除了偶然的、外在的因果关系的存在。而相当因果关系说则认为,某一条件仅于现实特定情形下发生某种结果,还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而须依一般观察,在有同一条件存在即能发生同一结果的,才能认定条件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 损害的原因力 在多因一果与多因多果的情况下,因其原因关系复杂,其各个原因对结果的形成或原因对结果的作用力是不同的,因此有必要对各原因在结果形成中的作用力进行分析。损害发生的原因力主要有下列两种: 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这是根据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作用的大小所作的分类 ; 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这是根据行为作用于结果的方式所作的分类 。 主观过错 1、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其实施的违法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上与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 2、过错的形式 :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仍然积极地追求或者放任该后果的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主观过错 过失。按照德国民法典的规定,过失为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一般过失可以分为三种情况:重大过失、抽象轻过失与具体轻过失。重大过失,是指依社会一般经验,行为人明显欠缺一般人的注意义务 ;抽象的轻过失,是指行为人没有欠缺日常生活所必要的注意义务。其注意标准为社会上一般勤勉诚实具有相当经验的中等程度的注意力的人的注意程度为标准 。 主观过错 具体的轻过失,是指处理别人的事务欠缺与处理自己的事务为同一的注意义务 。一般来说,在有偿行为中,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失,以抽象轻过失的注意义务为判断标准;而在无偿行为中,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失,以具体轻过失的注意义务为判断标准。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又称为免责条件或免责事由,是指免除或减轻侵权责任的条件。 侵权责任的具体抗辩事由有:①受害人的过错;②受害人故意; ③第三人过错; ④不可抗力; ⑤正当防卫; ⑥紧急避险;学理上还有:①受害人同意,但不得违背法律与公共道德 (合同法第53条);②自助;③依法执行职务等。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定侵权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根据。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基于核心地位,是全部侵权责任规范的基础,直接体现了侵权行为法的立法取向与价值功能。 我国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体系主要有三项项: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 过错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其特点有:①过错责任的基本精神是: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是确定责任是否成立的核心要件; ②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③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归责原则体系中基于核心地位,其余两个原则是对过错责任的补充,只起辅助作用。 过错责任原则 2、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①过错是指侵害人的主观过错 ,过错责任只考虑侵害人的过错,而不考虑第三人或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仅是免除或减轻侵害人责任的正当理由,而不是确定侵害人是否承担责任的根据。 ②过错是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无过错即无责任 ;③过错存在与否由受害人负责举证 ;④过错在一定程度下是确定责任的范围与形式的依据。如在精神损害中,需要考虑过程的程度;在共同侵权中以共同过错作为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 过错推定 1、过错推定,也称为过失推定,它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如果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行为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负民事责任 。 过错推定 2、过错推定的的特征有:①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即由侵害人承担举证责任,侵害人不能举证其无过错的即应承担侵权责任;②过错推定,属于法律上的推定过错,该推定可以为侵害人的反证所推翻,而使其得以免责;③过错推定是侵权归责原则客观化的一种过渡,即界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中间状态。 过错推定 过错推定责任与过错责任的区别 1、举证责任不同,过错责任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过错推定则采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2、过错推定原则将过错区分为不同程度以确定行为人的不同责任,而过错推定则难以做出这种区分。3、过错责任有过错相抵的情况,而过错推定则无。 过错推定 过错推定适用的情形:①建筑物因管理、维护瑕疵致人损害的案件;②堆放物因管理不善致人损害案件;③树木倾倒、折断致人损害案件。 无过错责任 1、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而是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其特点有:①在确定侵权责任时,不考虑侵害人的主观过错,侵权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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