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教授:林教授国全.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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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授:林教授国全

* 356之14=非閉鎖轉閉鎖 Ⅰ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得經全體股東同意,變更為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Ⅱ全體股東為前項同意後,公司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 告。 報告完畢 謝謝聆聽 * 報告人 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林國全 公司法必威体育精装版修正簡析 2016年04月16日 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三節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4日總統令公布增訂:第356條之1~第356之14 #為鼓勵新創及中小型企業之發展,營造更有利之商業環境,另因應科技新創事業之需求,賦予企業有較大自治空間,爰引進英、美等國之閉鎖性公司制度,於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讓新創及中小型企業使用此種公司型態時,在股權安排及運作上更具彈性。 * 356之1=定義 Ⅰ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 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Ⅱ前項股東人數,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 增加之;其計算方式及認定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 #股東=不區分法人股東、自然人股東 #無股東人數下限規定=得為一人 #複數實質股東以信託或保管專戶僅登記名義股東1人? ◎形式認定說 ◎實質認定說 #因繼承致股東人數超限? * ★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 #→356之5 #持有股份達所定限制轉讓期間後即可自由轉讓≠轉讓限制 →經濟部一0四、一二、二九經商字第一0四0二一三七三九0號函 #不得轉讓予某甲? #僅能轉讓予某甲? #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將(閉)之股份轉讓於他人時,得否類 推適用111條4項? * 356之2=標示 公司應於章程載明閉鎖性之屬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公開於其資訊網站。 #立法說明=鑒於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治理較為寬鬆,企業自治之 空間較大, 為利一般民眾辨別,並達公示效果,以保障交 易安全。 * 356之3=出資 Ⅰ發起人得以全體之同意,設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應全 數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 =以「發起設立」為限 Ⅵ公司之設立,不適用第一百三十二條至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第 一百五十一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 =排除「募集設立」規定之適用 * 356之3=出資 Ⅱ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 勞務或信用抵充之。但以勞務、信用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 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 Ⅲ前項之一定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公司事業所需之勞務或信用 #信用勞務出資:例如股東以其專業技能提供一定期間之勞務 或股東以其聲譽為公司產品代言促銷。 #會計處理:若股東履約期間為一年以上,通常具有一年以上 經濟效益,公司宜認列為預付費用,再依其經濟 效益隨時間經過或使用消耗情況攤提費用,例如: 自對公司產生經濟效益年度開始,以股東擔任職 務、代言之年數,分年於逐年年底,依其性質轉 列薪資費用、廣告費或其他相關費用等。 #稅務處理? * ★公司事業所需之勞務或信用 #法人有無適用? ◎否定說:信用、勞務具有人身專屬性質,應僅得由自然人 為之;法人尚無從以信用、勞務出資。 ◎肯定說:若法人所據以之信用或能提供之勞務,確為閉鎖 性公司業務經營之所需,則該法人以信用、勞務 出資,要難謂非公司法所許。 * ★勞務信用抵充比例 →經濟部一0四、九、九經商字第一0四0二四二三七四0號 函「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所稱一定比例,於實 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之公司,指勞務、信用合計抵 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於實收 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公司,指勞務、信用合計抵充 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四分之一。 * ★A(閉)實收資本額原為2800萬元,其中1400萬元為勞務、 信用出資。其後增資至4千萬元? ◎適用1/4上限說 ◎信賴保護說 ◎分別適用說=未達3000萬以下部分1/2;3000萬以上1/4 * 356之3=出資 Ⅳ非以現金出資者,應經全體股東同意,並於章程載明其種類、 抵充之金額及公司核給之股數;主管機關應依該章程所載明之事項辦理登記,並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 #依156Ⅷ發行新股出資=非以現金出資? →公156Ⅷ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需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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