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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班第十一期交通法规报告人刘振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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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班第十一期交通法规报告人刘振安

前 言 臺灣地區近年來,在積極交通執法與交通工程改善的努力下,維護交通安全已有顯著成效,亦藉由各項專案強力執法作為,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也有明顯改善,惟用路人路權觀念仍然欠缺,部分交通工程設施缺陷猶存,如何明確指導用路人建立正確路權觀念,改善路權導引之工程設施,養成用路人遵守路權習慣,減少肇事責任歸屬爭議,保障用路人權益,為現階段交通管理與執法,首需面對之課題。內政部警政署乃推動「路權優先、安全第一」專案工作,冀結合交通工程、管理及執法策略,建立安全便利之優質交通環境,創造臺灣道路交通之新紀元。 強化路權宣導與教育養成遵守「路權」習慣 嚴格取締侵犯路權違規行為建立安全行車秩序 自93.7.1起至95.12.31止,分三階段嚴格取締侵犯路權違規行為 第一階段(行車秩序與路權):自93.7.1起執法,共十項。 第二階段(路口淨空與路權):自93.9.1起執法,共六項。 第三階段(行人安全與路權):自93.11.1起執法,共四項。 為維持各階段執法成效,每一階段均應持續前階段所列重點取締工作。 第一階段重點取締項目 (行車秩序與路權:自93.7.1起) 快速或高架道路出入口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雙白線)行駛。 變換車道或轉彎前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 四輪以上汽車未依規定行駛於慢車道。 四輪以上汽車未依規定行駛於機車優先道。 跨越分向限制線(雙黃線)行駛者。 跨越禁止超車線超車。 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或禁止左轉路段(口)迴車。 行駛於非屬指定車種之專用道。 機車行駛於禁行機車道。 機車未依規定二段式左轉。 第二階段重點取締項目 (路口淨空與路權:自93.9.1起) 違反「停」、「讓」標誌、標線規定。 直行車佔用(暫停或行駛)左、右轉彎專用車道。 左、右轉彎車佔用直行車車道暫停,致妨礙直行車通行者。 汽車左、右轉彎前不先駛入內(外)側車道或左、右轉彎專用車道,即行轉彎。 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而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不依標誌指示違規左轉。 第三階段重點取締項目 (行人安全與路權:自93.11.1起) 行近行人穿越道,不暫停讓行人穿越道行人先行通過者。 行人闖紅燈。 行人未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地下道穿越道路。 行人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中央分向島或護欄之路段,任意穿越道路。 重點取締項目 快速或高架道路出、入口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雙白線)行駛 (一) 「禁止變換車道線」(雙白實線),用以禁止行車變換車道。 以快速或高架道路出、入口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雙白線)行駛為取締重點。 快速或高架道路出、入口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雙白線)行駛 (二) 快速或高架道路出、入口跨越槽化線行駛 變換車道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 轉彎前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 轉向時應於「違規事實」欄記明如「由中正路南(北)向左(右)轉中山路,未顯示左(右)側方向燈」等。 四輪以上汽車未依規定行駛於慢車道 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彎外,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此限。 應依駕駛人之動機與事實認定其有無違規,無行駛距離長度之限制。 汽車利用慢車道超越前行車輛者,應列為優先取締對象。 四輪以上汽車未依規定行駛於機車優先道 「機車優先車道標線」用以指示機器腳踏車優先行駛之車道,其他車種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向外,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 除以汽車行駛距離長度作為判斷基礎外,仍應考量汽車駕駛人之動機與具體事實後,始予認定舉發。 跨越分向限制線(雙黃實線)行駛 (一)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165條規定,「分向限制線」(雙黃實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禁止車輛跨越行駛,並不得迴轉。 汽車未依規定在分向限制線(雙黃實線)左側行駛,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5條3款規定舉發「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並應記明其行車方向(如由東向西或由南向北行駛等) 」。 跨越分向限制線(雙黃實線)行駛(二) 「逆向行駛」一詞僅適用於舉發在單行道或圓環等,設有遵行方向標誌(線)之處所,違規「逆向行駛」之行為。 跨越禁止超車線超車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166規定,禁止超車線,用以表示禁止超車,設於視距不足或接近交岔路口之路段,分為「單向禁止超車線」與「雙向禁止超車線」兩種: 「單向禁止超車線」 「雙向禁止超車線」 「雙向禁止超車線」與「分向限制線」其外觀雖相同,惟舉發「跨越禁止超車線超車」時,應有實際超車行為予以認定,亦不以有否完成超車行為為限。 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或禁止左轉路段(口)迴車 行駛於非屬指定車種之專用道 「車種專用車道標線」用以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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