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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检验行业职务犯罪预防调查

渔船检验行业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按照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的规划,宁波市提出了构建三位一体的港航物流服务体系,择优发展船舶等临港先进制造业,努力打造国内一流、世界先进的临港制造业基地。这是一项长期深远的战略任务,将成为城市转型突破的难点和社会持续关注的热点。如何保障其良好稳健的发展态势,检察机关从服务大局的立场出发,立足检察职能,专门对该行业可能引发职务犯罪隐患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以及一些非规范职务行为进行预防调查,以查办的船舶检验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作为样本,分析船舶检验领域中存在的风险点和风险环节,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意见和对策。 一、职务犯罪特征 2010年,江北区院依法查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宁波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宁波船检局)职务犯罪窝串案11件11人,涉罪金额达200余万元。其中,现职处级要案2件2人,5万元以上大案率为100%。 1.窝串腐败明显。宁波船检局是宁波海洋与渔业局直属的全民事业单位,设有船检科、产品与质量监督科等四个部门,共18名正式在编人员,而此窝案就牵扯了其中的11人,是典型的群体腐败案件。从性质上看,7人犯受贿罪、3人触犯受贿和滥用职权两个罪名、1人为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所占比例高达90.9%,权钱交易特点极其明显。 2.权力寻租突出。11名涉案人员中,包括了前后两任局长蒋某某和胡某某,以及船检科科长陈某某、产品与质量监督科科长陆某某、办公室副主任刘某等科级中层干部。他们作为局领导或主要业务科室负责人,利用手中的职权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并收受好处,成为受贿与滥用职权犯罪的重点人群。另外,11名犯罪人员中有9人具有验船师资格,占到了81.8%。他们履行的渔船检验职责专业性极强,自由裁量权较大,加之外在监督难以有效介入,所以更容易走上职务犯罪的歧途。 3.社会危害严重。由于受贿后的不作为或乱作为等渎职行为,使得原本没有造船资质的船业公司依然可以造船盈利,有的甚至不按审批的图纸施工,把渔运船改建为捕捞渔船,给渔船航运安全和船舶管理留下了诸多隐患。 二、主要犯罪环节 1.造船资质审定。造船资质包括船厂资质和工人资质两部分,这种资质审定环节中有较大的权力寻租空间。比如浙江象山普遍存在个体造船主租用船厂场地,借用船厂名义进行个体造船的情况。他们为了取得造船资质,大肆贿赂掌管资质审批权的宁波船检局领导,甚至以干股分红的方法来拉拢相关干部。如原船检局局长胡某某就是在造船资质审定时为某些船厂提供帮助,并收受了贿赂23万元。原船检局产品与质量监督科科长陆某某利用职权,对宁波某船舶有限公司的资质审定予以特殊关照,并允许该厂没有取得从业资格的焊接工人继续违规作业,条件则是参与不出资的干股分红。 2.造船开工审批。根据程序规定,造船企业在取得“准造证”后,还需向船检机构申请并拿到《渔船建造开工批准函》,方可开工建造。造船企业为了尽快获得“开工令”或选择黄道吉日提前开工造船,往往是通过金钱打点来取得船检局相关领导干部的关照和通融。如前任船检局局长蒋某某在造船开工审批过程中,利用职权为奉化某渔轮修造厂提供帮助,并多次收受贿赂计5.6万元。 3.新建船舶初检。在对渔船新建指标检查过程中,船检局相关领导干部因为拿了申请人的好处,就放松程序把关,对申报书的真实性与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缺乏有效的审查和监督,甚至通过违规操作,让“非法准造船舶披上合法形式的外衣”。如在涉及福建、浙江两省的“203”特大非法造船案中,宁波船检局原办公室副主任刘某未执行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应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申报的法律规定,致使郑某某等三名个体造船主成功借用某些造船企业的名义获得开工令,非法买卖《准造证》的事实亦无法被察觉,后因新船必须作解体处理而造成数千万元的损失。 4.造船日常监管。部分验船师在渔船建造过程中,履行现场监管检验职责时,接受了造船老板的请吃和贿赂后,对审图检验降低检验要求,对超前施工或不按图施工甚至无图纸建造船舶等现象不予阻止,人为导致检验不到位和不依法办事等问题。如该局原产品与质量监督科科长陆某某,为某船厂造船建造渔船提供全程帮助,并得到了对方4万元好处费。 5.渔船竣工验收。根据规定,渔船建成后,需要接受各种功能测试、下水试航等最后的验收检验,以保证船舶的安全航行。而这期间,船检局的验船师们出具的意见自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造船方面为了顺利通过新船验收,势必会采用行贿验船师的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如该局原验船师张某某,在2007年10月的一天,到象山某船厂对两艘新渔船进行竣工验收,就接受了老板潘某某现金1万元的贿赂。2009年3月,张某某同样在验收另一家船厂的新船时,收受了贿赂1.6万元。 6.渔船年检、换证。为顺利通过年检或更换证照,减少因船舶停航而带来的不必要损失,船厂老板和船主每到参加年检、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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