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动产物权关系法律适用问题探究.docVIP

涉外动产物权关系法律适用问题探究.doc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涉外动产物权关系法律适用问题探究

涉外动产物权关系法律适用问题探究【摘 要】涉外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是国际私法中的重要问题,我国新近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专章对涉外物权关系的适用法问题予以规定。本文从新法出台前的相关规定和相关理论对此做出相关评述。 【关键词】物之所在地法;特殊动产物权 一、物之所在地法的历史发展概况 纵观其历史发展脉络,国际私法中涉外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大体在时间上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历史时期。第一,产生时期。在国际私法理论中,物之所在地法发端于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巴托鲁斯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法律能否适用于域外,应视法律规则的性质而定,他将法律规则分为人法、物法及混合法,对于物权的法律适用,巴托鲁斯明确提出,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对于动产,则另依“动产随人”、“动产附骨”、“动产无处所”等原则,适用动产所有人的住所地法。第二,确立时期。19世纪是国际私法学获得发展的重要历史时期,这与斯托雷、戴西、萨维尼三位大师的贡献是无法分开的。在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上,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地位逐渐得以强化,并最终确立了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均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则。自从19世纪中叶以后,在物权问题上,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都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成为学者和世界各国的普遍共识。第三,变革时期。20世纪中叶以来,国际私法学界对于传统的冲突规则进行了一次彻底的变革,美国的国际私法学者在其中发挥了主导作用。变革的趋向主要包括:以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核心的弹性原则的适用与扩张;“适当法”理论的延伸等等。 纵观物权法律适用的历史演进,不难发现物权法律适用因应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而变化。但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仍然是解决物权法律适用问题的基本原则,这既是由物权关系的特点决定的,也是由物之所在地法的性质决定的。 但在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首先,各国对“物权”在内涵、外延上的规定不尽相同,导致了适用范围的和界定的困难,而对动产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各国也有不同的规定。其次,物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壮大发展,动产物权错综复杂。即使如此国际上还是将其适用趋同化,采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作为其归宿。 二、涉外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立法体现及理论分析 “物之所在地法”在解决某些动产因其具有特殊性或处于特殊状态,因而适用该原则并不恰当,故各国根据其司法实践形成了一些特殊规则。相对来说,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要比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要复杂得多,反映在立法上,就是前者的规定条款要比后者的多,其内容除了规定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外,其他部分大多是对一些特定动产物权或有关问题规定适用例外的法律,而不是物之所在地法。针对国际贸易中较为常见的涉外动产,本文作如下分析:第一,运输中的物品。运输中的物品处于经常变换所在地的状态中,难以确定到底以哪一所在地国的法律来调整有关物权关系。即使能够确定,把偶然与物品发生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支配该物品民运的准据法,也未必合理。并且,运输中的物品有时处于公海或公空,由于这些地方不受任何国家的法律管辖,并不存在有关的法律制度。因此,运输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不便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在实践中,主要有适用送达地法,适用发送地法,适用所有人本国地法三种解决方案。各国主要考虑适用的冲突规则有以下三种:(1)适用物品起运时其所有人的本国法,如1936年《泰国国际私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把动产运出国外时,依起运时所有人本国法”;(2)适用发送地法,如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国际私法和国际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依照契约运送的货物,其权利之得失,依该标的物发送地法”;(3)适用目的地法,如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第23条第2款规定:“运输中财产的物权适用财产送达地法律。” 本文赞同运输中的物品适用目的地法。因为运输中的物品既已开始运送,那就与发送地失去关系,且在运送中之物品上设定质权、让与所有权等物权行为,均于该物到达目的地时始发生该物权效果。同时鉴于贯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可以允许当事人自己选择运输物品物权关据法或合同的准据法。 第二,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同运输中的货物相类似,这些运输工具虽然有固定的经停地,但他们也经常处于运动之中,往往还处于公海或公空,也不宜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来确定其应适用的法律。国际上,一般主张适用运输工具注册登记国或旗国法或标志国法来解决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三,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这类财产关系一般也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如各国在解决遗产继承问题时,有单一制和区别制之分。前者是不管遗产为动产抑或是不动产,一律适用同一法律;后者是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再如在夫妻财产方面,

文档评论(0)

docman126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7042123103000003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