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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和准则.tmp
目 录
第一部分 总则 - 1 -
1 总则 - 1 -
第二部分 城市用地篇 - 2 -
2 城市用地分类及相关用地标准和要求 - 3 -
3 居住用地 - 15 -
4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23 -
5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27 -
6 工业用地 - 35 -
7 物流仓储用地 - 38 -
8 绿地广场用地 - 40 -
第三部分 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篇 - 43 -
9 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 - 44 -
10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 - 51 -
11 建筑物的间距控制 - 55 -
12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 60 -
第四部分 道路交通与工程设施篇 - 63 -
13 道路交通 - 64 -
14 给水工程 - 70 -
15 排水工程 - 74 -
16 电力工程 - 79 -
17 通信工程 - 87 -
18 燃气工程 - 91 -
19 工程管线综合 - 95 -
20 环境卫生 - 98 -
21 户外广告 - 102 -
22 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 - 108 -
第五部分 附则 - 118 -
23 附则 - 118 -
第六部分 附录 - 119 -
附录A 建筑间距的计算 - 119 -
附录B 建筑高度的计算 - 120 -
附录C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 122 -
附录D 居住建筑面宽控制 - 125 -
附录E 沿路一般建筑高度控制 - 126 -
附录F 相关参数换算系数表 - 128 -
附录G 干道交叉口建筑红线退让范围(示意) - 129 -
附录H 名词解释 - 130 -
附I 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 - 135 -
第一部分 总则
1 总则
1.1 为提高茂名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茂名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和有关规范,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同类城市的技术标准并结合茂名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 在茂名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并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4 城市规划区范围由茂名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
1.5 本标准与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 城市用地篇
2 城市用地分类及相关用地标准和要求
2.1 用地分类
2.1.1 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2.1.2 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1.3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标准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4 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编制、管理以及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5 用地分类应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适当兼顾其它相关因素综合确定。
2.2 城乡用地分类
2.2.1 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
2.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2.1的规定。
茂名市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表2.1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H 建设用地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等。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地 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H12 镇建设用地 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3 乡建设用地 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 铁路用地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 公路用地 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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