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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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的规定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法规标题】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颁布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07-3-1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B1/B6/200704/2057.html 【全文】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附加英文版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民航总局第183号令 CCAR-21-R3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已经2007年3月13日中国民用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21.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适航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定。 第21.2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和适航合格审定,包括下列证件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一) 型号合格证; (二) 型号设计批准书; (三) 补充型号合格证; (四) 改装设计批准书; (五) 型号认可证; (六) 补充型号认可证; (七) 民用航空器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设计批准认可证; (八) 生产许可证; (九) 生产检验系统批准书; (十)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 (十一)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十二) 适航证; (十三) 出口适航证; (十四) 外国适航证认可书; (十五) 特许飞行证; (十六) 适航批准标签。 第21.3条 定义 本规定中有关用语定义如下: (一) 局方: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 (二) 民用航空产品:除第九章外,指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 (三) 零部件:指任何用于民用航空产品或者拟在民用航空产品上使用和安装的材料、仪表、机械、设备、零件、部件、组件、附件、通信器材等。 (四) 设计符合性:指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设计符合规定的适航规章和要求。 (五) 制造符合性:指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制造、试验、安装等符合经批准的设计。 第21.4条 溯及力 对民用航空产品适航合格审定的溯及力规定如下: (一) 1987年6月1日(含)以后设计、制造民用航空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 (二) 1987年6月1日以前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进行过设计定型的航空民用航空产品,如果用于民用航空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可以不再申请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但是对涉及安全和适航性的缺陷,局方将按照有关适航规章,要求对其进行必要的改装或规定必要的使用限制; 2. 1987年6月l日(含)以后对上述民用航空产品进行设计更改,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章; 3. 民用航空产品的设计人或制造人如继续生产,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章、第五章; 4. 1987年6月1日以前已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级定型的军用航空产品,如继续生产并用于民用航空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 第21.5条 合格审定程序 申请人申请本规定第21.2条所述的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适航合格证件,应当按照民航总局适航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相应的申请书并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 局方收到申请后,根据需要组织评审组预评审。局方收到评审组预评审报告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按照受理通知书的要求,交纳相关费用。 在确认收到申请人交纳的相关费用后,局方根据需要组织审定委员会和审查组或者监察员开展审查工作。收到审定委员会、审查组或者监察员提交审查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颁发适航合格证件的决定;不予颁发证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21.6条 豁免 有关豁免的规定如下: (一) 受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中有关条款约束的人,可以因技术原因向民航总局适航部门申请暂时或永久豁免某些条款。 (二) 申请人应当向民航总局适航部门提交包括下述内容的申请豁免报告: 1. 请求豁免的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及其具体条款; 2. 豁免的原因以及为保证具有等效安全水平所采取的措施和限制; 3. 豁免涉及的范围,包括航空器及适用期限; 4. 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如果适用,包括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三) 民航总局适航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告后组织评审组进行评审,并在收到评审组提交评审报告后做出是否批准其豁免申请的书面决定。 第21.7条 飞行手册 航空器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持有人或其权益转让协议受让人,或者型号认可证、补充型号认可证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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