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都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办事指南(土流网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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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都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办事指南(土流网整理)

湖北宜都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一、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用权首次登记(一)提交的资料及要求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婚姻证明包含结婚证、离婚证(含离婚协议);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3、权利来源证明材料。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个人建房质量承诺书等;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的,要提供地方政府及村委会批准意见和搬迁协议等证明材料;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要提供不动产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于申请人原在农村合法取得宅基地及房屋、且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证明材料;其他证明材料等;(原件)4、不动产登记实地查看记录表、询问笔录、公告等;权籍调查资料。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房屋界址坐标、房屋分层平面图等(可由申请人通过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获得)。指界委托书,若申请人或相邻宗地权利人无法参与现场指界的则提供;(原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二)法定工作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婚姻证明包含结婚证、离婚证(含离婚协议);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及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3、权利变更证明材料(原件)。不动产权利证书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不动产权利证书;相关变更证明材料;村委会意见;城乡建设规划许可证;登记机关的现场查看意见。  4、权籍调查资料(原件)。面积或宗地界址发生变化的,提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房屋调查测量成果报告及坐标等(可由申请人通过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获得)。如房屋发生改建、扩建等变化的,提供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个人建房质量承诺书等;实地查看记录表;指界委托书,若申请人或相邻宗地权利人无法参与现场指界的则提供。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二)法定工作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三、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婚姻证明包含结婚证、离婚证(含离婚协议);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及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3、权利来源证明材料(原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继承权公证书、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集体经济组织的审核证明材料;转让方不再申请宅基地的承诺;完税凭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减、免税凭证等;登记机关的现场查看意见。  4、不动产测绘资料。权籍调查表,包括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的证明材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二)法定工作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四、宅基地使有权及房屋所用权注销登记(一)提交的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有权及房屋所用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二)法定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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