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农村农用土地流转).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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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农村农用土地流转)

浅议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农村农用土地流转 10法硕 丁长成(20094211188) 摘要 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是解决人地矛盾,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农业经营效益,促进农民增收的必然选择,但在我国原有的土地制度下我国农村存在着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土地产权缺乏保护、没有合理的土地产权流转机制等方面的缺陷。本文在分析了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现状的前提下,结合产权的基本理论提出了解决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几个对策建议。 关键词 农村土地 土地流转 产权 孙中山在十九世纪考察欧美经济社会发展的时候发现,欧洲的工人运动风起云涌,社会动荡不安,社会矛盾十分尖锐。相比之下,美国社会则相对平稳。二者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经过分析比较,他认为主要原因之一,是当时欧洲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忽视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作用,如英国残酷地实行后来被称之为“羊吃人”的圈地运动,将农民强行赶出家园。欧洲大陆的农民也因为工业发展而纷纷破产,从而失去土地,背井离乡,被迫进入城市。他们时常面临失业的威胁,一旦遇到经济危机,在城市无工可作,无房可住,而想回到农村又无地可种。为了生存,他们必然奋起抗争,社会就难以安定和谐。而相对来说,由于美国有众多的家庭农场,农地产权相对公平,农民只有在城市有稳定的职业和固定的住所后,才会离开土地进入城市,遇到经济危机他们又可以回到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因此,当时美国的社会矛盾就没有欧洲那样严重。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一个好的土地产权制度对一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即使在今天,美国等发达国家仍然对农场主和农业予以特殊的保护,在WTO的谈判中,有关农产品的讨价还价最为激烈,美欧日也经常为农产品贸易发生争端。不是因为农业在这些国家的经济总量中占有多大的比重,而是这些国家主要考虑的是就业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上世纪70 年代末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实行了农村土地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制度使农村土地实现了“两权分离”,土地的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可以分别归属于集体和农民两个不同的主体,使原来“单一产权”体制,转变为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农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二元产权”体制。这种体制使农民对土地有了强烈的归属感,激发了农民长久利用、集约利用土地的积极性,同时,采取承包的生产经营方式也和农民习惯的农耕劳作方式有效衔接,得到了农民的拥护,新旧体制的转换得以平稳进行,制度改革所支付的社会成本很低,改革带来的效益非常显著,短时期内改善了农民的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但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只着重对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进行了调整,不可能深入地涉及农用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问题,因此与城镇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相比,农用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是不规范、不系统、不彻底的。尤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大批的农村居民开始进城务工,我国的城镇人口每年递增,农村居民向城镇的大规模迁徙,使得农村土地的流转成为一个常态,此时,原有的制度的弊端逐渐显现了出来,并严重影响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城乡经济结构的调整。这些问题的日益严重,标志着现有的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产权形式已经走到了一个瓶颈,在其调动农民积极性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之后,它所蕴含的深层矛盾也逐渐显现出来了。 一、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现状 1.土地产权极为模糊、产权界定严重不清。 我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在多部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集体”的定义却极为模糊。《土地管理法》中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集体所有。”但究竟谁是集体的真正代表?有多种提法,并且概念也极不明确,准确认定权利主体有很大困难。谁都有权利变成谁都无法有效行使利,往往行政上的组织如村委会等运用其行支权力来干预和行使所有权。 2.土地产权缺乏保护,侵权现象严重。 所有权主体的混乱使得国家所有权的“天然”代表——政府处于强势地位,政治权利在很大程度上束缚和影响了产权。国家所有权并不是和其它分离开的权利职能处在平等的位置上,国有权实际上衍化为政治权的行使。国家通过征收农业税获取地租,通过农产品“合同定购”的形式索取剩余产品,除了国家之外,集体无权向农民征收赋税,尽管集体也是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之一。另外,国家可以随时向集体征地,集体只有被征的义务,而没有拒绝被征的权利,征地的补偿条件也完全由国家决定。因此,无论从使用权、收益权还是处分权来看,都存在国家对集体这一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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