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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

票据法 *票据概念 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者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票据的种类 ~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种类汇票、本票、支票; ~理论上的分类 1、以付款人是否为发票人为标准,分为预约证券(自付证券)和委托证券。 本票——预约证券(自付证券) 汇票和支票——委托证券 2、以票据的性能为标准,分为支付证券和信用证券。 凡是付款人仅限于金融机构支付的票据为支付证券,如支票; 凡是限定期日,指定期日受款的票据为信用证券,如汇票和本票都是基于发票人的信用发票的。 *广义的证券 是用来证明一定的事物或者设定一定权利而作成的某种凭证,它表明证券持有人有权取得该证券上所拥有的权利和利益。 ~特征:(1)证券是一种权利凭证。 (2)证券是一种要式凭证。 (3)证券是一种流通凭证。 (4)证券是一种占有凭证。 *有价证券制度的特色:权利证券化 (1)权利与证券相结合,只在特殊的情况下才分离。(如挂失止付) (2)对有价证券的要求之一是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迅速、简便而又确实。这样就有证券的要式性、文义性和无因性等规定。 (3)对有价证券的另一要求是权利转移方便而又安全(如背书)。 (4)确保债权人权益也维护债务人利益。 (5)在商品经济发达阶段,有价证券成为信用手段。 *有价证券,应该具备三个特征: 有价证券是一个特殊的“物”——是一定财产权利的转化物。 是一个自足的“物”——是财产和权利的结合体。 是一个流通的“物”——是权利运行的载体。*有价证券的分类 1.按照有价证券上权利的法律性质分类——债权证券、物权证券、股权证券 2.按照证券上权利的经济性质分类——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 3、按照证券上权利人的指定方法分类——记名证券、指示证券和无记名证券 4、按照证券所表示的权利与证券的关系分类——完全证券和不完全证券 5、按照证券上权利与其存在原因之间的关系分类——有因证券和无因证券 6、按照证券上权利的发生与证券作成的关系分类——设权证券和非设权证券 7、按照证券的作成方式分类——要式证券和不要式证券 8、按照证券上权利与所载文义之间的关系分类——文义证券和非文义证券 9、按照证券的发行方式分类——集中发行证券和个别发行证券*票据的基本特征 票据是债权证券、指示证券、完全有价证券、无因证券、设权证券、要式证券、文义证券、商业证券 *汇票的概念与汇票当事人 1.概念: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第19条第1款 2.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汇票类型 1.根据签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在我国票据实务上,明确规定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即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支付结算办法》第53条第2款)。因而,我国的银行汇票,乃是以同一银行作为出票人与付款人。 2.按是否需要附具某种单据,可以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3、按汇票指定的付款日期不同,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4、根据当事人的不同,分为——一般汇票和变式汇票 5、根据汇票流通地域不同,分为——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 6、根据记载收款人姓名方式的不同,记名汇票、指示汇票和无记名汇票 区别这三种汇票的法律意义,在于持票人转让汇票权利方式的不同。*本票的概念及法律关系 1、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第73条第1款。 2、基本当事人有二:出票人和收款人*汇票与本票的区别 1、汇票一般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持票人三个当事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和持票人两个当事人; 2、汇票在出票时付款人是否确实承担付款是不确定的,因而需要由付款人进行承兑,而本票的出票人即为付款人,在出票时付款人付款是事即已确定,无须付款人承兑; 3、汇票经承兑后,其主债务人即由出票人转为承兑人,而本票的主债务人始终是出票人; 4、汇票是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而本票是无条件支付的承诺。*本票的分类 也可以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国内本票和国际本票。 在我国,本票仅限于见票即付,并且只能是银行本票。(票据法第73条)这意味着我国的本票在实际上只起着类似高额通货的作用。 银行本票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两种:定额本票的面额为500元、1000元、5000元和10000元;不定额本票的起点为100元,具体数额依具体情况确定。*支票的概念及法律关系 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第82条 在支票关系中,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持票人三个最基本的当事人。从当事人角度来说支票关系与汇票关系是完全一致的,因而。基于这一原因,英国票据法直接把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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