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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宗出口退税损失案谈代理企业风险防范

从一宗出口退税损失案谈代理企业风险防范案情简介 从2006年开始,某进出口公司与某陶瓷公司签订出口代理协议,双方约定,由进出口公司代理出口陶瓷公司的产品,有关产品的具体数量、质量、规格、价格、付款方式、交货期、目的港和保险等条件,由陶瓷公司与外商自行协定并且直接对外商负责。进出口公司负责安排收汇、结汇、货物运输、出口报关等事宜,并办理出口退税。某陶瓷公司应在货物出口报关后5天内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双方一直合作顺利。直至2011年3月,进出口公司突然收到陶瓷公司因业务原因,暂停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通知。至此,陶瓷公司仍有两笔通过进出口公司出口的货物未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进出口公司了解到陶瓷公司资金链断裂,经营状况已严重恶化,企业面临倒闭。经多番催讨,陶瓷公司仍未能在税务部门限定的期间内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导致进出口公司无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并获得出口退税。经税务部门审核,因进出口公司在限定时间内无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故对出口的货物视同内销征税,并要求进出口公司承担带征税费。 进出口公司承担相关的税金后,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以陶瓷公司为被告,要求陶瓷公司赔偿其税金的损失。法院立案后,经开庭审理,认为:1.原告关于税金的缴纳、损失等诉讼请求属于税务部门的行政管理范畴,不应当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2.原告诉请相关的出口退税税金损失,但原告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被告出口的货物与原告出口的货物存在关联性,也不能证明其出口退税的损失是由被告造成的,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驳回进出口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一旦发生上述的出口退税损失,进出口企业是否就只能找税务部门解决、不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救济呢?损失如何有效地主张?我们从法律的角度作出如下分析: 出口退税损失案件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在我国,税务部门无疑是对企业税金的审查、核定等有绝对的权限,对出口企业的退税申请、税收减免也有决定权。企业缴纳多少税金、如何缴纳、是否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当然属于税务部门的管辖范畴。但本案所涉及的出口退税损失不单单是税务部门是否审核批准原告申请出口退税,或者原告是否获得出口退税的问题,而是因为被告陶瓷公司没有及时提供发票,导致原告补缴税金、多缴税金,造成原告财产损失的问题。 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对他人财产造成损坏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而且根据双方的约定,提供增值税发票是被告的义务,其违约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也应予以赔偿。 因此,上述案例中法院判决中的第一点关于法院受案范围的说法,本文作者认为是有争议的。出口退税损失无论从财产损害赔偿的角度还是合同违约的角度来说,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何有效地主张出口退税损失 作者主要从财产损害赔偿的角度分析如何有效主张损失: (1)被告存在损害行为。即被告存在不提供有效发票的行为。 (2)造成了原告财产的损失。一般说来,税金的损失来自三个方面:第一,原本应享受的退税政策不能享受,退税金的损失;第二,出口货物必须视同内销征税,企业须支付该笔税金;第三,带征税费。对于出口代理来说,原本的退税利润没有了,还额外支付一笔税费。 (3)被告的损害行为与原告财产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由于上述案例当中原告出口报关单中没有任何标注显示是被告的货物,因此,在不能证明被告的损害行为与原告财产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原告主张出日退税损失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作者系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律风险提示 作为出口代理企业,如何防范因委托人不诚信、经营恶化等原因导致的税金损失?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防范: 签订规范的出口代理合同 明确代理人的身份。作者在实践中遇到不少出口代理企业实际提供出口代理服务、而且仅收取相应的代理服务费,但却与出口货物的生产商或者购货的外商签订《购销合同》或者买卖合同的情况。当然,这里面可能存在报关需要、退税需要等原因但其内容反映的是双方存在买卖关系,并不能反映出出口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的真实身份,所承担的义务也截然不同。结合本文讨论的税金问题,一般说来,买卖合同或者购销合同的双方各自承担因货物买卖导致的税费,而代理合同里面的代理人,是无需承担因货物出口产生的税费,反而有可能根据约定获得相关的退税作为服务费或者利润。因此,出口代理企业应在合同中明确自己的代理人身份,并根据代理服务范围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是很必要的。 明确约定关于退税要求的内容。一般的代理合同涉及办理退税手续的,一定要明确增值税发票提供的时间、由谁提供、对发票的要求。作者在实践中也碰到过个别出口代理企业收到过期发票、受控发票等情况,最后导致不能退税的。因此,对发票提供者提出要求合法有效的单据、并严格要求其在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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