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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误中断与赶工.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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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误中断与赶工

Delay, Disruption and Acceleration · April 2009 延误、中断与赶工 Michael J.R. Kremer 1. 介绍 时间在每一工程项目中都至关重要 然而,某些迟延已是通例,而非例外 结果:招致对延期的索赔,赶工问题 因而,进一步关注: 通常,在时间方面义务具体是什么? 赶工在何时、什么情形下是合适的? 2.承包商关于时间的义务 现代的工程合同通常包括三类独立的、又有内在联系的明示义务: 第一类型义务:承包商在特定日期或特定期限完工;可能是阶段性或部分的完工义务; 第二类型义务:承包商正常、勤勉地进行施工 第三类型义务:承包商按已接受的计划(工作表) 准备并施工 2.1 第一类型义务: 约定特定日期/期限 在约定竣工期限的情形,需明确开工日期和关健的期限 例:开工日期起的多少月 明确日和周的定义 如果不能明确特定的日期或期限,负有在合理的期限内完工的义务 标准合同文本通常提供明示的义务 2.1 第一类型义务: 约定特定日期/期限(续) 明确竣工特定日期的效力 通常无实质性的限制 对延期或违约赔偿金条款阻止了对赔偿另行解释 竣工的特定日期对项目管理意义不大 业主希望尽早采取行动避免迟延竣工 阶段或部分完工义务以及违约赔偿金只能获得有限的追索权 2.2 第二类型义务:正常施工 如果双方同意竣工的特定日期,则没有隐含的第二类型义务 承包商有权计划、实施和推进工程 业主证明的困难 因而,(通常在格式合同文中)明确义务 2.2 第二类型义务:正常施工 明示的正常、勤勉地开展施工义务的效力 “持续地、勤勉地、高效地恰当运用资源,以平稳施工直至实质性地符合合同约定完工”。 即使已经提前于施工时间表,承包商也不应主动放慢施工 即使及时完工,在业主有“损失”的情况下,业主也可以主张赔偿救济 2.3 第三类型义务:工作计划 “计划/工作表”不是法律术语 要求具有行动或运行的基本信息,并附有开工日期、相关行为完成的日期等 计划的类型: 柱状图 网状图 平衡线图 2.3第三类型义务:工作计划(续) 计划可能起到如下作用: 监督作用: 重大事件计划 进度计划 预测计划 动态控制作用 管理计划 赔偿计划 3. 时间方面的业主义务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其各项义务的完成时间: 例如:提供信息,提供材料,实施特定的前提条件工程,许可,指定工程师等 在计划中的特定时间 或关于工程实施的合理时间 通常没有义务遵守计划表,但有义务不阻碍承包商: 隐含的不阻碍承包商的义务 隐含的合作义务 4. 赶工 这一术语是什么意思?以什么为基准点? 基本上,关于整个工程有两种情况: 承包商被要求比合同约定的日期提前完工 合同变更,例如:可推定的指示/改变指示 未受业主指示的赶工 承包商可能迟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完工 赶工以减少延误 4.1 未受业主指示的赶工 未受业主指示赶工索赔的典型例子: 业主从第三方采购的设备是指定交货日期。承包商的工作被延误。承包商申请延长工期。工程师的中期评估否定了延长工期申请,最后复审仍在进行中。业主迫使承包商增加投入以弥补延误。 4.1未受业主指示的赶工(续) 承包商刻板的选择: 继续希望能够证明符合工期延长的条件,或接受暂时的违约,并采取措施减轻延误 问题的实质:合同规定的工期延长的程序和承包商 的“暂时性违约” 结论:未受业主指示赶工的索赔会招致严重的法律上障碍。中断的索赔可能有较小的法律障碍。 4.2 赶工以减少延误 以下三方面会引发:减少符合要求的延误是承包商的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 承包商可有权选择如何处理符合要求的延误,是否赶工及在此权利基础上是否复工。 承包商有权申请工期延长及主张相关的损失,并以其减少延误为限; 承包商可能负有推进工程的义务,包括减少延误的明示义务,否则不能获得工期延长和与此相关的损失. 4.2赶工以减少延误(续) 赶工以减少延误? 承包商对符合要求的延误的反应: 大多数合同规定了工期延长条款和明示的同意赶工的条款 通常承包商无权要求赶工并要求弥补成本,除非是在可推定的指示赶工的情形下 “不合理性”的讨论 承包商对符合要求的延误不作出回应 通常在有工期延长条款规定时,没有义务 控制延误以减少延误? 重新计划材料及行动的义务 正常、勤勉地实施工程的义务包括控制管理延误的后果 4.3 赶工的义务? 延误原因的不同: 非因承包商引起的延误,例:有权申请工期延长 没有义务;只是通过单独的协议 由承包商引起的延误 原则上没有义务 (承包商需依据自己的违约延误作出判断) 合同可以赋予承包商采取赶工措施的权力 间接义务 承包商必须比较赶工的成本、违约赔偿金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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