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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计量环节操作规范实施意见 - 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工程量计量环节操作规范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执行中共扬州市委、扬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三直接”十大环节操作规范》中工程量计量环节操作规范,根据《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工程量计量环节操作规范是指建设工程从设计到竣工结算期间,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工程计量计价行为的准则。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工程量计量环节的监督管理。
本实施意见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实施意见所称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四条 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的各实施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应对工程计量计价活动负责。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对其受委托的工程计量确定和控制工作承担相应的执业责任。建设各方主体应严格执行实施意见。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应当招投标的国有投资建设工程计量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有效的计量计价组织体系,明确每个项目的造价人员,承担项目计量管理责任。项目监理部应明确负责投资控制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承担项目造价控制责任。
第二章 限额设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设计阶段工程造价进行重点控制,避免设计浪费,通过方案比选、优化设计和限额设计等价值分析技术,进行工程造价主动控制与分析,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确保建设项目技术先进。建设单位应在设计委托合同中注明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作为限额设计的上限,写明设计方突破限额的责任条款。
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和造价控制的最高限额,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和突破。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设计各个阶段进行经济性分析,在满足功能需要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节能减排、生态环保、项目投入使用后的运营维修成本等因素,运用限额设计、价值工程等方法进行设计比选,实现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九条 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方案成果文件中应提供初步设计概算,在最终设计成果文件中应提供施工图预算。建设单位应重点审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内容与要求的一致性,审查费用项目的准确性、全面性和合理性。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设计概算。建设单位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协助审查。
第三章 图纸审核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进行图纸审核。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根据设计规范、设计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对施工图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对施工图纸的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图纸中不得标注仅为示意图、需二次深化设计等不确定性因素,以减少和控制后期的变更设计。
第四章 清单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建设单位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第十三条 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和复核。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时应执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充分考虑项目特点、项目规模、项目管理模式、承发包方式、合同价方式、工程计价方式等因素,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和招标控制价编制文件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国有投资项目监管信息化工作,建立国有投资项目监管系统,利用计算机信息化网络等现代化管理工具进一步规范工程计量计价工作,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招标控制价备查时,应提供项目批准书、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等信息。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招标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暂估价、甲供材在工程造价中的比例,一般不超过总价的百分之十五,且不得高于五十万元。特殊工程暂估价、甲供材超标的,应另行招标。任何单位不得以暂估价、甲供材等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八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调整工程量、索赔的依据,编制人应清晰准确地描述项目特征,准确计算清单工程量,避免结算时在综合单价上出现异议。
第十九条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甲乙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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