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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棚改政策汇编
棚改政策汇编 目录 1、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2、 政策措施 3、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办法 4、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改善我省城市弱势群体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6年至2008年,集中力量进行城市棚户区改造。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和谐吉林、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提高居民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居住水平,努力把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成惠及百姓的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 (二)工作目标。 利用3年时间拆迁,5年基本完成全省9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1500万平方米(拆迁面积)棚户区改造建设任务,使居住在城市棚户区中的37万户家庭、100多万人口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今年进行动员部署,明年全面启动实施,计划2006年改造750万平方米,2007年改造450万平方米,2008年改造300万平方米。 二、城市棚户区界定 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三、改造原则 (一)坚持全省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加强协调的原则。 (二)坚持属地化实施的原则。各地政府是组织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全权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三)坚持市场化运作为主与政府组织相结合的原则。各地政府在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同时,要积极推进住房保障制度的建立。棚户区改造的开发项目要实行市场化运作。 (四)坚持依法运作、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在城市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体的住房问题。 (五)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各地实施棚户区改造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特别注意历史文化街区和重点文物的保护。 四、建设标准 (一)安置回迁居民的户型面积标准应符合当地居民住房实际情况、财政和居民的收入水平,以中小户型为主,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二)新建回迁住房配套设施应齐全,满足居民入住使用的基本要求。 五、资金筹措 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通过市场化运作、政府启动的方式解决。主要采取银行贷一点、财政支持一点、政策让一点、群众自筹一点、市场开发补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 六、优惠政策 (一)在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居民回迁房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所需建设用地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含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其他建设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所得土地收益全部留给当地政府,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 (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则上免缴省和各地政府有权决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三)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照顾。对符合条件的改造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征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暂不征收营业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四)对棚户区被拆迁人和低保户给予合理补偿和照顾。可采取货币补偿、回迁安置(产权调换)、现房安置(二手房)、廉租房等多种形式安置。实行回迁安置的,对私有产权房屋原面积部分拆一还一;对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按照房屋建筑成本价购买,对低保户扩大面积部分,无能力购买的,可确认为公有产权,实施廉租办法;采暖费减免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享受优惠政策的回迁房安置房屋5年内不得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交易。 (五)加快廉租住房建设。要结合棚户区改造,尽快形成制度化的廉租住房财政资金渠道,从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住房公积金收益和处理无籍房收益中拿出一部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加强廉租对象的认定、配租并形成退出机制。 (六)拓宽房地产开发投融资渠道。积极向银行推荐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在建工程项目投入30%以上后,允许进行抵押贷款。建立规范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及时补充担保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及民间资金介入,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贷款担保,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支持个人合理住房消费。 (七)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提高贷款比例,简化贷款手续,支持棚户区改造,满足承贷人合理的资金需求。突破对自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和贷款人必须具有市区常住户口的限制。设置资金沉淀率警戒线,逐步实现全省住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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