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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学中的几对基础性概念

第 14 卷第 2 期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ol.14 No2 2008 年 4 月 J. CENT. SOUTH UNIV. (SOCIAL SCIENCE) Apr 2008 论我国刑法学中的几对基础性概念 陈家林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要: 刑法首先是行为规范,其次才是裁判规范。纯粹的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都无法说明我国刑法的基 本性质,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考虑,才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立场。法益侵害说存在缺陷,应同时考虑规范违反说 才能正确解释刑法规范的性质。 关键词: 刑法;行为规范;裁判规范;行为无价值论;结果无价值论;法益侵害说;规范违反说 中图分类号:DF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08)02−0204−06 近年来随着我国刑法学研究的深入,学术立场的 以衡量。 对立与分歧也日趋明显。这些分歧产生的原因多种多 由于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本身蕴含着这一对立, 样,但究其根本,仍在于学者们对刑法学中的几对基 费尔巴哈以后的学者逐渐采取了不同的观点。 础性概念有不同的理解。出发点不同,结论自然不一 有的学者认为刑法是行为规范,或者说主要是行 样。在此,笔者不揣浅陋,拟就这些概念作一梳理, 为规范。例如川端博指出:“刑法在构成要件、违法性 以期抛砖引玉。 之层面,对行为发挥评价规范的机能,其结果是对一 般人具有作为行为规范的性格……作为刑法规范对象 一、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 的一般人要避免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实施刑法所命令 的行为。正是在这一点上,刑法发挥作为行为规范的 刑法规范是行为规范还是裁判规范,这一争议由 机能……所以,刑法不只是单纯以裁判官为对象的裁 来已久。费尔巴哈很早就论述了这一问题,他认为,“刑 判规范。根据这种将刑法理解为行为规范(评价规范) 法,第一,与行使国家司法权的官吏相联系。刑法要 的立场,一般人的立场以及行为时的具体事实就具有 求官吏对犯罪应当根据刑法处罚这一完全的拘束” , 极为重要的意义,结果的违法性也应当以行为时的事 “第二,刑法与作为就违法行为应予威吓的可能的犯罪 实为基础进行判断。换言之,对已发生的结果的客观 者在刑罚权之下的所有的人相关联。”[1](96) 归纳费尔 归责,应以行为时行为人认识到的以及一般人可以认 巴哈的观点,他实际上认为刑法既是指导司法官吏裁 识到的事实为基础进行判断。”[2](479) 量适用、限制司法权力的裁判规范,又是规范一般人 有的学者则认为刑法是裁判规范,至少主要是裁 行为的行为规范。但费尔巴哈并未将这两种规范对立 判规范。如木村光江指出,刑法是行为规范的观点虽 起来,相反他把两者统一于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之下。 然易于为国民所理解,但它们所理解的违法一词却偏 对于裁判规范与行为规范的先后次序,费尔巴哈并未 离了日常用语本身的含义。“ 问题在于,为何国民的行 论及。 动以及与之相连的一般预防的效果能够决定‘违法 但是,从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本质来看,却存 论’。事实是,只有进行责任非难并加以处罚时,国民 在对立的可能。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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