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洪波诉被告上海科莫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pdfVIP

原告陈洪波诉被告上海科莫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pdf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原告陈洪波诉被告上海科莫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

上上海海市市第第一一中中级级人人民民法法院院 民民事事判判决决书书 (2010 )沪一中民五 (知)初字第75号 原告陈洪波。 委托 理人王朔,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 理人严瑞丝,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上海科莫五金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 表人余均,总经理。 委托 理人周伟,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洪波诉被告上海科莫五金配件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科莫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 案,本院于2010年3月26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7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洪 波的委托 理人王朔,被告科莫公司的委托 理人周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洪波诉称:原告是实用新型专利Z9“一种衣架推拉装置” 的专利权人。原告发现被 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在市场大量销售编号为CO-888C-7的推拉裤篮组合架。该产品结构与原告上 述专利权利要求书披露的技术方案一致,被告未经许可擅自销售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故原告陈洪波诉请: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Z9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产品;2、被告 支付侵权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科莫公司辩称:被告确认涉案产品为其销售,但有合法来源。同时,被告认为其销售的产品与 原告专利相比存在很大区别,衬板和滑轨的移动效果延长了一倍的移动距离,大大节省了安装空间,在 技术上体现了突出的进步和实质性的特点,这不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的 特征,两者在技术手段与功能上都不相同。况且,被告使用的是现有技术,不构成侵权。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0月2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原告陈洪波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名 称:一种衣架推拉装置,专利号:Z9 ,专利申请日:2001年7月24 日。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 载的技术特征为:一种衣架推拉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由衣架钩支承板、导轨、滚珠、衬板和滚珠支 承板组成,衬板固定在壁板上;滚珠放在滚珠支承板上,并设在衬板与导轨之间,导轨镶入在衣架钩支 承板上。该专利的说明书记载:本实用新型具有取挂衣物时,不会受到阻碍、方便等优点。下面将结合 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地详述:…… (内容同上述权利要求);使用时,人们需要取衣物 时,将衣架钩支承板向外拉出,滚珠通过衬板和滚珠支承板在导轨上滑行而被拉出,当取完衣物时,又 将衣架钩支承板向内推而复位。 2009年9月2 日,陈洪波委托彭梓浩向上海市闵行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人员随同彭梓浩来 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的九星市场,在该市场内一间标有“科莫五金” 的营业部内 (地址:环东钢结构 房105号),彭梓浩购买了商品18件,该营业部出具了加盖“上海科莫五金配件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 的物 品清单一份及 《入库回单》一份。其中发票记载的CO-888C-7推拉裤篮组合架,单价为298元。公证员对 所购商品的包装与外观进行拍摄并作封存,公证处为上述购买的公证过程出具了 (2009 )沪闵证字第 5264号 《公证书》。 经庭审比对,被告称,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相比,两者 不同之处在于:1、在“滚珠设在衬板和导轨之间”这一技术特征不同,被告产品是一个双层的滑动结构, 滑轨通过滚珠和滚珠支承板安装在导轨上,滚珠和滚珠支承板分别设置在衬板和滑轨之间、滑轨和导轨 之间,在滑轨内两边设置有滚珠,滚珠支承板放置在滑轨内,这样衬板相对于滑轨移动,滑轨相对于导 轨移动。2、被告产品的导轨通过螺丝固定,并不是镶入衣架钩支承板,而原告专利产品的导轨是嵌入 式。3、其余技术特征相同,但被告产品不是衣架装置而是裤篮,与原告的专利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因 此被告产品中的支承板并非原告所述的衣架钩支承板。 原告认为:1、认可被告产品与原告专利技术相比增加一道滑轨的比对意见,但这一结构是行业内常 用的延长导轨的方式,只需要在滑轨上无限增加滚珠和滚珠支承板即可,但滚珠的位置只能设在衬板与 最里面的导轨之间,不影响专利技术特征。2、“镶入”是一个位置关系,至于是否用螺丝等方式固定,只 是属于镶入的一种方式。3、被告销售的产品属于橱柜经常使用的配件,与原告专利所述衣柜里的衣架推 拉装置属于同一类别。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jyf123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6153235235000003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