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饱和聚酯树脂及成型品编制说明.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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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不饱和聚酯树脂及成型品》(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及简要起草过程 (一)任务来源 本项目受国家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的委托,根据2007年3月全国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国家标准修订工作协作组第1次会议的制标计划分工,由我所负责修订《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不饱和聚酯树脂及其玻璃钢制品卫生标准》。 根据任务的要求,我所本着严谨、认真、科学和负责的原则,按照会议要求开展了工作。首先,会同相关单位联合组成修订标准项目协作组,协作组由哈尔滨市卫生监督所牵头,包括南京费隆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上海玻璃钢研究院,哈尔滨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单位。 2008年7月我所组织召开了标准协作组会议,会议讨论了对标准修订的具体意见,并对样品提供、检验等工作进行了原则性分工。同时拜访了制定原标准的项目负责人,上海食品药品监督所顾振华所长、原哈尔滨医科大学公卫学院营养与食品卫生食品教研室主任医师唐玲光老师,听取了两位专家对标准修订提出的建设性意见。 通过对南京费隆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玻璃钢研究院等加工企业实地考查,听取了企业技术人员对修订标准的意见和建议。2009年3月采集试验样品并送上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哈尔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哈尔滨医科大学公卫学院分别进行检验。通过查阅相关资料、与国际和发达国家标准对比研究、实验结果数据的分析,经过反复修改后形成了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我所通过信函等方式向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高校、试验院所以及生产厂家等21家单位征求意见,经过对反馈意见汇总整理,对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多次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标准的修订稿。同时,根据包材标委会长春会议、上海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食品相关产品分委员会与会专家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对标准再次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标准的送审稿,并在上海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上经审查通过。 目前,根据卫生部食品卫生标准委员会《2007年-2008年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第65号)和《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结构与编写规则》(GB/T1.1-2000)的要求, 修订标准项目协作组已完成《不饱和聚酯树脂及成型品》(GB13115-200X)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送审稿,项目编号Q-361。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哈尔滨市卫生监督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南京费隆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玻璃钢研究院,哈尔滨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佟延功、高铁夫、洪连君、姚勇。本标准参加起草人:汤永华、鞠文东、管春梅、解小芳。 随着食品包装材料品种的日益增多和使用范围的不断扩大,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性问题越来越受到各国的关注。我国现行使用的《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不饱和聚酯树脂及其玻璃钢制品卫生标准》(GB13115-91)是1991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据今已经有19年以上。在这16年当中,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不饱和聚酯树脂及其玻璃钢制品的生产原料、生产工艺及加入的其它辅料助剂已经发生了变化,从而使得生产的产品中有害物质的成分也发生了相应变化。我国现行食品包装标准的相对滞后,对食品包装质量缺乏有效控制,最终导致食品安全无法得到最有效的保障。因此制定一个较为符合中国国情的《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不饱和聚酯树脂及其玻璃钢制品卫生标准》,对于规范此类生产加工企业、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促进进出口贸易,推动我国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与该标准相关的标准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玻璃纤维增强不饱和聚酯树脂食品容器》(GB/T14354-2008)和《纤维增强塑料用液体不饱和聚酯树脂》(GB/T8237-2005),其中《纤维增强塑料用液体不饱和聚酯树脂》是针对液体不饱和聚酯树脂的质量要求,没有涉及卫生指标;在2008年修订的《玻璃纤维增强不饱和聚酯树脂食品容器》中卫生要求的理化数值与我所修订的标准数值一致。并且,我国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9685)、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不饱和聚酯树脂及其玻璃钢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98)(正在修订)均作为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所设定指标限量值也与该标准没有矛盾。 本标准代替《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不饱和聚酯树脂及其玻璃钢制品卫生标准》(GB13115-91)。 我国标准体系与美国FDA以及欧盟体系不一致。美国FDA是针对食物的种类、使用的条件(主要是贮藏温度)规定了比较详细全面的萃取实验条件。美国FDA§177.2420(C)中规定:当所规定的模拟食品溶剂是水或8%或50%乙醇时,其净氯仿可溶性浸提物量,不得超过0.1mg/in2(1.55 mg/dm2)与食品接触表面;当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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