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 课件 第三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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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 课件 第三讲

保险学 Insurance 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第1节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其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中的约定与承诺。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1、告知—如实告知 狭义告知和广义告知 狭义的告知: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或订立合同时,双方互相据实申报或陈述。 广义告知:在保险的最大诚信中的告知是指广义的告知,即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与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对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知投保人。 投保人的告知 形式:客观告知和主观告知 客观告知又称为无限告知,即法律上或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无论有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要是事实上与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有关的任何事实,投保人都有义务告知保险人。客观告知的形式对投保人的要求比较高。目前法国、比利时以及英美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采用该种形式。 主观告知又称为询问回答告知。它是指投保人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而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无须回答。很多国家的保险立法采用该种形式,我国也是采用此种形式进行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些事实在未经询问时可以保持缄默,无须告知。 保险人的告知 ,保险人作为保险关系中的当事人,也应遵循诚信原则中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要求。 2、保证——是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内容。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许诺。 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形式) 明示保证:是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成为合同条款的保证。明示保证是以文字的规定为依据。 默示保证是指并未在保单中明确载明,但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保证。默示保证无须保险合同中文字的表述,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其内容通常是以往法庭判决的结果,也是某行业习惯的合法化,与明示保证一样对被保险人具有约束力。在海上保险中应用较多,如保险的船舶必须有适航能力,即船主在投保时,保证船舶的构造、设备、驾驶管理员等都符合安全标准,适合航行;保险的船舶要按预定的或习惯的航线航行,除非因躲避暴风雨或救助他人才允许改变航道;保险的船舶保证不进行非法经营或运输违禁品。 3、弃权和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 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也成为禁止抗辩,在保险实践中主要约束保险人。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1、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违反 保险人违反 2、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无论其是否有过失,无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承担责任 第2节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的含义及性质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的经济利益。它是保险合同的客体和合同生效的依据,但其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客观存在的、确定的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在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约与发生索赔时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且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利益的额度。 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 在狭义财产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拥有所有权、占有权和债权等权利的财产物资及相关利益具有保险利益。 在责任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其所应负的民事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之间的法律关系,构成了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在信用与保证保险中,其保险标的是一种信用行为。权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须建立合同关系,双方存在经济上的利益关系。 在人身保险中,只有当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某种利益关系时,投保人才能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的变动、适用时限与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保险利益的变动: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 保险利益转移: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投保人将保险利益转移给受让人,而保险合同依然有效。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有保险利益,在其投保后的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所有人如果将财产所有权转让他人,则其由于丧失了与保险标的的利益关系而失去了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消灭: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由于保险标的的灭失而消灭。 财产保险:保险利益存在因继承、让与、破产等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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