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城建公共资源经营有限公司-珠海产权交易中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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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城建公共资源经营有限公司-珠海产权交易中心

珠海城建公共自行车经营有限公司 公共自行车棚广告经营权合同 甲 方:珠海城建公共自行车经营有限公司 乙 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根据2013年 月 日珠海城建公共自行车经营有限公司公共自行车棚灯箱广告牌经营权公开竞价结果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中标合同项下广告牌的位置及数量: 合同项下的广告牌为位于珠海主城区 个公共自行车服务站点的 块广告灯箱。具体位置见附表。 经营权期限为三年,即2013年 月 日起至2016年 月 日止。(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乙方获得上述广告牌经营权,每个灯箱广告牌每年有偿使用费用为¥ .00(人民币 元整), 个公共自行车服务站点共 块广告灯箱三年费用合计¥ .00(人民币 元整)。如实际交付乙方使用的灯箱数目有所变动,则合同金额相应变动,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认。 乙方应缴的上述款项不能以任何形式抵顶,自项目实际交付予乙方使用的日期起,每季度支付一次,在每季度的前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当季度的经营权费用¥ (大写 元)。共支付十二次,合计¥ (大写 元)。 甲方对收到的公共自行车服务站点广告牌经营权使用费向乙方开具正式发票。 如因乙方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甲方将收回广告牌,乙方已交的合同价款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乙方支付的上述款项仅是获得广告牌经营权所应支付的费用。广告制作费用及经营过程中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维护保养费、电费、工商管理费、国税、地税所征收的税费等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收款账户为: 单位名称:珠海城建公共资源经营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柠溪支行 账 号:44-353901040007686 履约保证金: 一、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 元)整,乙方在签订本合同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汇入甲方账户; 二、合同期满乙方按合同约定按时将广告牌完好交还甲方后,甲方在一个月内无息返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广东省、珠海市有关广告经营、广告发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维护乙方的正常经营。 二、甲方有权审查乙方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甲方或户外广告主管部门认为影响城市形象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限期内做出整改,对拒不执行整改的或严重违法、违规的,甲方有权向政府职能部门提议要求对乙方进行处罚,并有权视乙方违法违规情节轻重的情况决定终止合同。 三、标的广告牌的设置报批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 四、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对违反合同规定的乙方追究违约责任。 五、合同期内,若乙方根据市场需求对广告灯箱的内部结构进行改造,由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乙方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及承担改造所需的一切费用。经营权期满后,乙方不得拆除所安装的设施,产权归甲方所有。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必须按照国家、广东省、珠海市有关广告经营、广告发布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并承担一切经营上的法律责任;不得发布涉及医疗、色情等内容低俗或反动等影响社会稳定的对公共自行车公共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广告。 二、乙方在经营期内自行承担标的公共自行车棚及灯箱的日常维护、维修保养等费用,经营权期满后乙方须无条件将本合同标的公交候车亭灯箱完好地交还甲方。 乙方可将广告牌经营权进行转让、转包或分包,但事先必须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 三、乙方应根据工商管理部门要求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后方可发布广告。 三、乙方应完全理解广告经营的风险,盈亏自负。 四、按约定期限支付本合同价款。 经营期内广告牌的日常管理 一、政府需要时,乙方应每年安排一定时间,发布经甲方确认的公益广告。甲方按政府要求发布政府公益广告时,会提前通知乙方有关发布的时间、公益广告的内容、形式等。广告内容由甲方提供,制作、安装费用由甲方负责。所占时间在合同期满后给予同等时间顺延。 二、广告信息的发布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布内容应经工商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发布。 三、乙方应做好上述广告设施(包括公共自行车棚及所有灯箱广告牌)的广告经营管理及设施的定期清洁、维护、保养工作,如有广告设施污损、破坏、影响市容,经甲方督促整改而未在规定时间内纠正的,甲方有权从乙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扣除有关费用,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与已交缴的合同款项不予退回,乙方并承担违约责任。 四、由于广告设施与广告内容而引发的一切民事责任,由乙方负责。 在乙方经营期间,应由乙方购买合同标的公共自行车棚广告灯箱的财产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公众责任保险。经营期间内广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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