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式设计的着作权法保护:排版劳动与审美表达-华东政法大学学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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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式设计的着作权法保护:排版劳动与审美表达-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5 年第 5 期 版式设计的著作权法保护:排版劳动与审美表达 ——兼评吉林美术出版社诉海南出版社再审案 何怀文 * 目 次 一、引言 二、文本版式设计专有权的法理基础:图书排版的劳动投入 三、图文版式设计著作权的法理基础:版面布局的审美表达 四、“版式设计模板”专有权的法理基础:激励创新投入? 摘 要 我国版式设计专有权的权利对象和边界不清,其根源是错误地以为版式设计专有权的对象是“版 式设计”。版式设计受著作权法保护,正当基础不外乎排版劳动与审美表达。一方面,按照既定的版式设计逐 页手工拣字、对齐,或者用电脑编辑作品,需要付出实质性劳动,这适合采用邻接权保护。据此,只有以原样复 制此种版式设计出版同样内容的图书期刊才构成侵权。另一方面,以字符作为绘画创作元素,变形配色并结 合图案、留白,由此形成的用于宣传的图文版式设计属于“作品”,其审美表达如果具有独创性,则应作为美术 作品享有著作权。在这两种法理基础之外,再以鼓励创新为由对“版式设计模板”类推适用版式设计专有权 保护,不但不能鼓励版式设计模板直接开发者投入创新,反而容易导致法律适用混乱。 关键词 版式设计 文本版式设计 图文版式设计 排版劳动 审美表达 一、引言 对于版式设计的著作权法保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简单但不明了,致使权利对象和权利边界不清。 《著作权法》第36 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除此之外, 再无规定。为此,我国司法实践对版式设计专有权的法律适用分歧很大。对于版式设计专有权的对象,有 法院认为图书、期刊封面属于装帧设计,只有构成美术作品才享受著作权保护;另有法院则认为,封面属于 〔1 〕 图书、期刊的组成部分,“版式设计权利的保护范围当然包括封面”。 对于版式设计取得专有权的法律条 件,一方面其属于邻接权,通说认为不要求版式设计具有独创性;另一方面,对于根据既定标准编写的图书, * 何怀文,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感谢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和浙江省“之江青年社科学者”经费资助。 〔1 〕 中国汽车工业经济技术信息研究所与汽车杂志社侵犯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纠纷上诉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 川民终字第 330 号;北京龙源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武汉鼎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 院民事判决书(2008)武知初字第262 号。 154 何怀文 版式设计的著作权法保护:排版劳动与审美表达 〔2 〕 法院又认为不是独立完成,故不得主张版式设计专有权。 对于版式设计专有权侵权认定,有法院认为“出 版者可以禁止其他出版者以相同的版式设计出版相同的已经出版的作品”,而另有法院认为,即便内容不 〔3 〕 同,只要版式设计相同或基本相同,同样侵犯版式设计专有权。 引发这些法律混乱的根本原因是现在电脑排版技术普及,可以很方便地套用他人版式设计模板来出版 不同内容的图书。对版式设计专有权,最高人民法院试图通过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与吉林美术出版社著作 权侵权纠纷再审案(以下简称“吉林美术出版社案”)予以澄清。〔4 〕 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选定为 2013 年中 国五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之一,具有一定的指导性。本案中,吉林美术出版社涉案图书针对低幼儿童,版 面布局主要由便于低幼儿童识别记忆的二到五个简图构成,几乎不配文字。海南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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