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视频安防监控用彩色数字摄像机技术规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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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用彩色数字摄像机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对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中采用的彩色数字摄像机提出了基本技术要求,是产品设计、选型、工程检测和竣工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中的彩色数字摄像机。 2 定义 彩色数字摄像机根据传输构成模式可分为网络型彩色数字摄像机和非网络型彩色数字摄像机。 2.1 网络型彩色数字摄像机 图像在前端采集后经压缩、封包、处理,具有符合IP特征,传输数字信号的彩色数字摄像机,又称彩色IP摄像机。 2.2 非网络型彩色数字摄像机 图像在前端采集后未经压缩、封包即传输数字信号的彩色数字摄像机。 3 总体要求 3.1 彩色数字摄像机应在满足《安全防范视频监控摄像机通用技术要求》(GA/T 1127-2013)、《安防监控高清电视摄像机测量方法》(GA/T 1128-2013)及《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用彩色模拟摄像机技术规范(试行)》[沪公技防(2010)001号]的基础上,符合本规范要求。 3.2 彩色数字摄像机的硬件设计应遵循系列化、标准化和模块化原则。同一系列的摄像机软件设计应满足系列化、标准化及兼容性要求,新版本软件应兼容旧版本软件。 3.3 彩色数字摄像机的机身或机芯上应有标志,标志的耐擦性应符合《安全防范报警设备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GBl6796-2009)中5.3.2的要求。通过标志应能反映产品标识,以及制造企业、电源、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等内容。 3.4 同设备一起提供的中文技术文件或中文产品说明书应能指导用户正确安装、使用及日常维护。资料应至少包含产品标志、产品功能、性能、电源功耗等信息。 3.5 接口要求: 3.5.1 主输出接口:网络型彩色数字摄像机,基本接口为10/100M或10/100/1000M)以太网接口,符合IEEE802.3标准,采用RJ45连接器。非网络型彩色数字摄像机,满足SMPTE259M, SMPTE 292M, SMPTE 424M或HDcctv信号标准的,应采用75 Ω BNC连接器(电口);满足IEEE802.3标准的,应采用RJ45连接器。采用光口连接器的,应在产品资料中加以说明。 3.5.2 辅助数据传输接口:辅助数据传输接口应采用RS-232或RS-485或USB或以太网或I/O接口中的一种或多种接口,实现单向或双向辅助数据或报警数据传输。 3.5.3 存储卡接口:网络型彩色数字摄像机应具备内置存储卡接口。 3.5.4 镜头接口:优先采用CS或C接口。 3.5.5 报警联动接口:报警输入为无源开路和/或闭路;报警输出无源开路和/或闭路;继电器输出触点容量应不低于500 mA。 3.5.6 彩色数字摄像机应采用AC(24±10%)、AC(24±10%)和DC (12±25%)交直流自适应形式、DC (12±25%)的供电方式,网络型彩色数字摄像机宜支持POE供电。 3.6 网络型彩色数字摄像机应采用SVAC、ITU-T H.264或MPEG-4视频编码标准,应支持ITU-T G.711/G.723.1/G.729音频编解码标准,宜优先采用SVAC标准。产品标识的编码标准图像,应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与产品标称的分辨力相一致。 3.7 网络型彩色数字摄像机的接口协议可存在GB/T 28181-2011、ONVIF、PSIA等多种相关标准,其中应至少包括ONVIF标准接口协议。与公安联网的网络型彩色数字摄像机的接口协议应符合GB/T 28181-2011、上海公安数字高清图像监控系统建设技术规范(V1.0)及其他相关标准。通用协议中应至少包括对彩色数字摄像机基本参数的获取及设置(如:分辨率、帧率,亮度、锐度、对比度、饱和度,OSD设置,云台控制等),智能分析等特殊功能可在产品私有协议中体现。 3.8 网络型彩色数字摄像机宜扩展支持SIP、RTSP、RTP、RTCP等网络协议。 4 技术要求 4.1 彩色数字摄像机图像尺寸应与产品的标称值相一致。 4.2 分级要求: 彩色数字摄像机按图像尺寸不同可分为A、B、C三级,视频帧率应≥25F/s。各级产品相应图像的分辨力要求如下: 4.2.1 A级:监视水平分辨力≥500 TVL; 4.2.2 B级:监视水平、垂直分辨力均≥700 TVL; 4.2.3 C级:监视水平、垂直分辨力均≥900 TVL。 4.3 图像延时:网络型彩色数字摄像机(定码率):A级应≤200ms,B、C级应≤300ms;非网络型彩色数字摄像机应≤50ms。 4.4 信噪比:网络型彩色数字摄像机:A级应≥48dB、B级应≥50dB、C级应≥52dB;非网络型彩色数字摄像机应≥48dB。 4.5 视音频应同步。 4.6 最大亮度鉴别等级应≥10级。 4.7 最低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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