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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源县九襄镇城市综合体D地块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房屋 - 汉源之窗
附件 汉源县九襄镇城市综合体D地块国有土地上 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依法实施九襄镇城市综合体D地块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的房屋征收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11〕103号)和《汉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该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房屋征收范围 东至原食品厂宿舍院墙,南至九襄城区中石油加油站,西至108国道,北至干沟。(详见汉源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核发的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三、征收单位 汉源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下称县房屋征收办)。 四、征收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房屋征收工作结束之日止。 五、征收补偿安置 (一)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两者相结合的补偿方式。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方式选择确定后,不得再行更改。 (二)征收签约期限、过渡期期限(待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确定) 签约期限: 2013年 月 日至2013年 月 日 过渡期限: 2013年 月 日至2013年 月 日(暂定一年) (三)征收补偿安置对象、安置地点及安置房户型。 1.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对象必须是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所有权人。 2.安置地点:原地安置。 3.本次安置住房户型暂定4种类型(含公摊面积,依照现行相关规范设计建设): 类型 面积(平方米) 类型 面积(平方米) A 70 B 90 C 110 D 130 (四)商业用房采用原址返迁对等安置和异地对等安置相结合原则;实行等面积置换,超面积部分按安置的商业用房评估价补差。 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对多人共同共有一处(套)房屋的(实物调查时临时分户的,视为多人共有一处(套)房屋),只按一处(套)房屋的相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无产权证的房屋,以建设规划部门批准修建房屋的批准文件以及合法的房屋来源凭证并经现场勘丈认定为准。被征收人认为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实物调查第三榜公示的面积为准。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征收底层临街商业用房,须与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房屋用途相符合,且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有效证照齐全,按底层临街商业用房征收补偿。非底层临街的商业用房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齐全的按经营性商业用房性质征收补偿。如相关证照不全的,具体由县住建、国土、工商、税务部门、九襄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共同认定。 (四)征收出租房屋,只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安置补偿。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不能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所有权人只能选择产权调换安置。 (五)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法律法规执行。 (六)征收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县房屋征收办提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后予以拆除。 (七)征收行政办公、公益事业用房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乡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实行货币补偿。 (八)征收企业的土地、厂房、住房、办公用房及设施: 1.土地补偿按权属性质以及使用面积和用途,由县房屋征收办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2.企业的厂房、办公用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住房可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3.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经评估后按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 (九)征收合法简易房(棚房、铁皮钢结构房),杂房(四壁结构不完整),彩钢棚等房屋只作货币补偿。 (十)对被征收的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他处无住房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征收人,按本次安置房最小户型安置,在50平方米以内(含50平方米)的差价款由县房屋征收办承担,被征收人不再支付。50平方米以上到60平方米,1.户型选择:原则上按被征收房屋的相近面积进行选择。 2.实行摇号选房: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实行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县公证处进行现场公证。 3.按签约的先后顺序选房:在规定期限外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待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选定房屋后,再按签约日期的先后顺序选房。 七、征收补偿标准(不含合法简易房、杂房、彩钢棚) (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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