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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
江苏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 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推进行业信誉体系建设,引导诚信经营,提升服务水平,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含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和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的经营行为、安全、车容车貌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工作。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 鼓励和扶持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优良的出租汽车经营者优先发展。 第二章 服务质量信誉等级第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等级根据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包括企业管理、安全运营、服务质量、社会责任、加分项目等五个项目(附件1)。 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分值为1000分分制,加分分值为100分,信誉总得分最高分为1100分。 第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以上,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90%的,为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700分至849分之间的,或者综合得分在850分以上,但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低于90%的,为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0分至699分之间的,为A级; (四)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B级: 1.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下的; 2.出租汽车驾驶员有20%以上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的; 3.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发生次死亡人交通事故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 .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违反法律法规,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停运事件的; .严重损害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重大信访事件发生的; .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 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考核周期内经营时间不满1年的,其服务质量信誉等级最高为AA级。 第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遵守法规、仪容仪表、车容车貌、经营行为、运营服务等内容(附件2)。 第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分。 违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扣分分值分别为:1分、3分、5分、10分、20分五种。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第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等级按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20分及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1-19分的,考核等级为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10分的,考核等级为A级; (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0分的,考核等级为B级;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注册在岗时间少于1年的,其服务质量信誉等级最高为AA级。在考核周期内注册在岗时间少于其服务质量信誉等级最高为A级。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先进事迹的,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给予相应加分奖励。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出租汽车市场监管,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信息收集制度,并与公安、新闻媒体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处外地出租汽车违章经营行为后,应及时将违章情况和处理结果抄告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抄告后,应及时将违章情况予以计分,并记入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并定期通报出租汽车经营者。 第十条 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厅运管局)负责统一开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管理系统,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和更新经营者、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信息。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建立查询系统,方便社会各界查询。 第三章? 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并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每年的1月10日之前,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如实报送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相关材料,接受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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