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和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培训.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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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和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培训

一、农机监理机构法律地位和职责明确 (一)农机安全监理法规标准体系基本形成 《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许可法》和《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法律相继颁布实施后,农业部先后公布实施了《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和《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规范》等8个部委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公布实施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农机安全监理技术标准也由最初的《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13项国家标准和《农业机械号牌》、《农业机械驾驶证》、《农业机械行驶证》3个行业标准,发展到现在的《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20多项农机安全方面的国家标准和《拖拉机号牌》等10多项农机安全方面的行业标准以及《小型多功能拖拉机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6项农机安全方面的地方标准,基本形成了较全面的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为在新形势下做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的驾驶许可、行驶许可提供了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障。 农机监理机构法律地位和职责明确 二)农机安全监理制度基本完善 全国农机安全监理系统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大力推行监理业务规范化建设,在规范业务范围、业务流程、收费标准、服务项目和牌证管理等方面迈出新步伐。全国统一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注册和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发证等业务管理工作。农业机械事故控制考核指标列人了全国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明确了各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的考核目标和工作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拖拉机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农机事故和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登记情况等纳人法制统计范畴,使农机安全监理业务走上了依法统计的轨道。《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规范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定点生产、监制、订购和发放工作制度。 这些规章制度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建设目标,规范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特别是检验员、考试员和事故处理员等专业岗位人员的管理。全国已初步形成了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公开办事、优质服务的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制度。 三)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2009年9月7日,经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共计七章六十条。建立健全了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事故处理、监督管理等有关管理制度,构建了统一、完整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为农业机械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明确了农业机械生产者的质量保证责任、农业机械销售者的质量控制责任,建立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规定了农业机械维修企业设立条件、程序,并规范了农业机械维修行为;强化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操作的安全管理,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牌照管理,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操作人员实行资质管理;明确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对在用特定种类农业机械实施安全鉴定和重点检查;建立了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和回收制度;规范了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程序和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服务行为,明确了各方面的法律责任。 相关基础知识 四)农机监理机构法律地位和职责明确 1.《农业机械安全监管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机化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职责,强化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操作的安全管理,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牌证管理。明确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管理。实地安全检验。 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拖作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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