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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故意犯罪形态
第九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一、故意犯罪过程与故意犯罪阶段 过程包括阶段,阶段组成过程,阶段即具体的过程 二、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呈现的结局性状态。 特征: (一)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发生的犯罪形态 (二)在故意犯罪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发生的犯罪形态 (三)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在不同阶段停止的犯罪形态 意义: 准确区分此一犯罪形态与彼一犯罪形态,掌握各自的处罚原则,正确的定罪量刑 三、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存在范围 1、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 2、间接故意犯罪,也存在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但没有预备 3、举动犯,存在于犯罪预备形态和在犯罪预备阶段上的犯罪中止,没有未遂和在实行阶段上的犯罪中止 第三节 犯罪预备 一、概念 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所形成的停止形态。 二、犯罪预备的特征: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实行行为是已经接触或者接近犯罪对象的行为 实行行为是能够直接引起危害结果的行为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三、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节 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完成所形成的停止形态。 二、犯罪未遂的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完成 结果犯——结果未发生 行为犯——行为未实施完毕 危险犯——危险状态未出现 3、未完成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1)抑止犯罪意志的原因 A、出现认识错误 B、被熟人认出、出现警察 C、受到被害人的哄骗 (2)抑止犯罪行为的原因 第三者介入 (3)抑止犯罪结果的原因 被害人被救 四、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有效性——没能既遂、因果关系 4、彻底性——彻底放弃犯罪意图 第五节 犯罪既遂 一、概念 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已经符合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个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二、判断标准 三、表现形态 结果犯 ——故意杀人罪 危险犯 ——破坏交通工具罪 行为犯 ——诬告陷害罪 王某和张某的行为是否已经着手 1991年12月5日中午,王某在与张某闲谈时说:“这几天赌博输了不少钱,想搞点钱花。 ”张说:“我认识的一位姓李的个体户很有钱,并且经常只有母子二人在家,可以到他 家里搞。”二人进一步商定:当晚作案,先敲开李家的门,进去之后把母子二人捆 起来、堵上嘴,找到了钱就走。尔后分头弄到了蒙面头巾、绳索、匕首等作案工具。当晚 10时许,二人带上作案工具,一起来到李家门外,正准备敲门时,听到屋里面有搓麻将 的声音。王便对张说:“里面人多,不好下手,下次再干吧?”张点头同意,二人当即 离去。后因他案,二人被收审,交待了上述事实。 ???? 本章思考题: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 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及表现形态 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的异同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异同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异同 要是怀孕,到那时,你就是跑了,我非找上你不可。”黄某见郑某手里还拿着匕首,就说:“你拿匕首干什么?”郑某随即收起匕首,黄某又说:“你来找我行,干这个可不行,你要为这点事把我给伤了,你也得挨枪子,你看着办吧。”郑某表示:“那就算了。”然后对女青年黄某搂抱亲吻、摸小腹、乳房,后来黄某摆脱了郑某的纠缠。同年6月2、3日,郑某先后两次给女青年黄某打电话,黄某均不在。8日,郑某又给黄某打电话,约黄某当日晚在北城门口见面,黄某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当日晚9时公安机关在北城门口将郑某抓住,并从其手上搜出避孕套3个。 1991年6月,被告人写信给当地一专业大户,“借3万元钱给我买汽车,5日后下午5时40分你一人到某公园假山后找我,如果不带钱或带来他人,小心你女儿。”5日后,被告人按自己定的时间来到某公园,远远看到假山旁有一人提包在等人,在他试图接近该人时,发现公园内游人较多,且假山旁经常有人出现,于是,他在公园内转了3小时左右,始终未敢接近该人,后来在公园门口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因害怕未敢取财案 被告人张某1983年与被害人李某结婚,婚生一子一女,婚后感情尚好。1990年被告人张某由于外出打工与一发廊女勾搭成奸,后与其妻感情逐渐冷淡,至长期不归。1991年11月30日被告提出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1992年8月张某再次提出离婚,李某以割腕相威胁,鉴于此,张某撤诉,但从此再未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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