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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港船舶系泊作业须知
台中港船舶繫泊作業須知 83.7.11中港務字第6789號函發布 93.12.29中港務字第0930012828號函第一次修正 一、為充分運用船席,增進港埠營運效能,依據『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船席調配小組 (一)船席調配小組由港務長、港務組長、棧埠處代表、各裝卸作業單位與各有關輪船公司及船務代理公司代表、繫船科長及繫船科承辦員組成,港務長為召集人,港務組長為副召集人,繫船科長為執行秘書。 (二)船席調配小組職掌: 1.召集人:督導全盤作業事宜。 2.副召集人:輔助召集人督導全盤作業事宜。 3.執行秘書:執行全盤作業。 4.棧埠處代表:負責查核督導各倉儲裝卸作業單位所提供倉儲容量、裝卸作業機具能量及人力狀況等資料並掌握裝卸工作效率及運輸配合等事宜。 5.繫船科承辦員:協助執行秘書執行全盤作業並負責船席資料之整理及建檔。 6. 各裝卸作業單位代表:負責提供倉容及作業實況及裝卸機具、人力等供應能力資料與協調配合事宜。 (三)船席調配小組每日舉行會議一次(假日除外),根據碼頭、船舶、裝卸及倉儲等資料議決翌日(或以後)船席分配,除特殊情況外,參加者為執行秘書、繫船科業務承辦員、各倉儲裝卸作業單位及各有關輪船公司及船務代理公司等相關人員。 (四)棧埠處代表於業務需要或與會人員反應事項需協商解決時,得參加船席調配會議。 (五)船席調配會議時,為充分瞭解本港船舶情況,各有關輪船公司或船務代理公司代表,於船席會議前將船舶動態資料登錄於船席指泊動態板。 (六)各裝卸作業單位代表於每日參加會議前,應掌握與瞭解營運實績、倉庫容量、各在港船舶貨物數量、裝卸作業機具及人力情況等資料,作為船席調配作業之參考依據。 (七)每日工作未達預定標準及實際作業時間超過預估時間,各裝卸作業單位代表應將船舶裝卸作業情況,隨時以電話與棧埠處及執行秘書聯繫。 (八)船席指泊由執行秘書考量船舶類型、船舶長度、船舶吃水與水深之配合、貨物種類與數量、天候、碼頭設施等因素並參考與會各方意見協調指泊,遇有爭議時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協調決定。 三、預先指泊船席: (一)船舶須經進港預報簽證核可並辦理港灣委託後,始可參加船席調配會議。 (二)每週一至週四指泊船席至次日中午十二時。 (三)週五與假日或連續假日之前一天,指泊船席至下一上班日中午十二時。 四、關於碼頭靠泊: (一)船席調派以『先到先靠』、『對倉作業』及『一靠到底』為原則,並遵照各裝卸作業單位或其他投資租賃業者與本局合約協定指泊;港口擁擠期間,得視軍、公之需要權宜規定優先次序與艘數;遇有特殊及緊急情況時不受此限。 (二)主要專業碼頭類別原則如下: 1.一號、三號為榖類專業碼頭。 2.四號、西一、西二、西三、西四、西五、西七為液體貨類專業碼頭。 3.四A、廿七號、廿八號為水泥專業碼頭。 4.八A碼頭為快速碼頭。 5.九、十、十一、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號為貨櫃專業碼頭。 6.一○一、一○二、一○三、一○四號為煤炭專業碼頭。 7.十九A為客運碼頭。 8.九十九號為廢鐵專業碼頭。 9.其他各碼頭為散雜貨碼頭。 10.專業碼頭未依特定用途使用時,彈性調撥使用。 (三)靠泊合作興建或租賃經營專用碼頭船舶需延伸靠泊至相鄰碼頭,其延伸長度以五十公尺為限。 (四)船舶裝卸多種貨類時,船席之安排以先卸後裝為原則,船舶如需另移碼頭繼續裝卸貨,其碼頭安排順序如下: 1.由雜貨碼頭移往專業碼頭以卸完貨物時間作為抵港時間依據,按順序排定適當碼頭。 2.由雜貨碼頭移往雜貨碼頭以港內船舶為優先,按順序排定適當碼頭。 3.由專業碼頭移往專業碼頭以卸完貨物時間作為抵港時間依據,按順序排定適當碼頭,但預定卸貨時間長短明顯差異者,短者為優先。 4.由專業碼頭移往雜貨碼頭以港內船舶為優先,按順序排定適當碼頭。此外得視當時狀況,按需要排定適當碼頭。 5.當專業碼頭擁擠時,船舶先行靠泊一般碼頭作業者,以該船舶抵港時間為依據,按順序排定專業碼頭。 (五)同一碼頭接靠船舶不袛一艘時,得由本局視船舶到港先後、船型、貨物種類、倉庫容量與裝卸現況決定其接靠順序。 (六)為使本港船席及人力調派充分運用,得限制耗費人力、久佔碼頭貨類船舶之在港作業艘數。 (七)船舶經指定船席後,不得任意變更船席或移泊,如需變更船席或移泊,應事先向本局申請並通知引水人辦事處。(夜間及假日情況急迫者,在不影響其他船舶權益下,應先徵得繫船科同意並通知信號台後始可變更船席或移泊,上班日再補辦手續)。 (八)船舶欲移泊至港外洗艙或等待船席,應由輪船公司或船務代理公司提出並知會再向本局申請移泊。 (九)在港船舶申請自行移泊,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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