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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国际法-第十二讲

第十二章 领事关系法 从一下角度与外交关系进行比较: 一、概念及特点 二、领馆的职务 三、领馆人员的构成 四、领馆馆长的等级 五、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六、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一、领事关系的概念及特点 领事关系,指一国根据协议,通过在他国一定地区设立领馆,执行领事事务而结成的社会关系。 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的不同之处: 1、设立地点及交涉对象不同; 2、职务不同; 3、活动的区域不同; 4、特权与豁免不同; 5、条约依据不同。 二、领馆的职务 按照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领事职务有13项,概括起来为下列6项: 1、保护; 2、促进; 3、调查与报告; 4、办证及登记; 5、送达; 6、监督航运。 三、领馆人员的构成 领事分为两种: 其一,职业领事——派任领事; 其二,名誉领事——选任领事。 领馆人员构成: 1、领事官员; 2、领事雇员; 3、服务人员。 四、领馆馆长(领事官员)的等级 按《公约》规定,领馆馆长(领事官员)有四等级: 1、总领事; 2、领事; 3、副领事; 4、领事代理人——最低级别的领事官员,可才领事代理处做负责人。 五、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一)领馆馆舍在一定范围内不得侵犯; (二)领馆邮袋在一定程度上不得侵犯; (三)与本国国民通讯及联络的自由。 (一)领馆在一定范围内不得侵犯 领馆的范围,指供领馆工作之用的建造物及附属土地。 不可侵犯: 1、领馆不得进入,为相对不得进入; 2、领馆财产及交通工具不得征用,为相对不得征用。 (二)领馆邮袋一定程度上不可侵犯 如东道国当局发现领馆邮袋装有违禁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其一,通知领馆派员前来开拆检查; 其二,如领馆拒绝这一要求,东道国可将邮袋送回始发地。 (三)与本国国民通讯及联络的自由 1、通讯及会见的权利; 2、知情权; 3、探视权。 六、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一)一定范围内的人身不可侵犯; (二)一定程度上的管辖豁免; (一)一定范围内的人身不可侵犯 东道国当局一般不得采取限制领事官员人身自由的措施,但东道国对于犯有严重罪行的领事官员,为执行有效的判决,可以对之实施监禁。 (二)一定程度上的管辖豁免 1、刑事管辖豁免有限性: 领事官员犯有严重罪行,东道国可以对之采取刑事措施。 2、民事管辖豁免的有限性: 领事官员仅就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民事管辖豁免,且有两项例外: 其一,领事官员未明示或默示代表国家签订契约情形下发生的纠纷; 其二,因交通工具对他人造成伤害而引起的赔偿诉讼。 3、作证义务豁免的有限性: 领事官员仅就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作证义务的豁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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