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旨在修订关於分划及出售共有权名下的土地财产的法律1969.PDF

本条例旨在修订关於分划及出售共有权名下的土地财产的法律1969.PDF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本条例旨在修订关於分划及出售共有权名下的土地财产的法律1969

章: 352 《分劃條例》 憲報編號 版本日期 詳題 30/06/1997 本條例旨在修訂關於分劃及出售共有權名下的土地財產的法律。 [1969年7月4日] (本為1969年第36號) 條: 1 簡稱 30/06/1997 本條例可引稱為《分劃條例》。 條: 1A 釋義 25 of 1998 01/07/1997 附註: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分劃規則”(Partition Rules) 指根據第10條訂立的規則; “法院”、“法庭”(Court) 指原訟法庭或區域法院; (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 “署長”(Director) 指地政總署署長。 (由1993年第291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87年第19號第2條增補) 條: 2 命令分劃或出售土地財產的權力 30/06/1997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凡有任何土地財產由2人或多於2人持有,則不論是以聯權共有人或分權 共有人的身分持有,法院均可─ (a) 根據第4條作出將該財產分劃的命令; (b) 根據第6條作出將該財產出售的命令;或 (c) 拒絕作出任何命令。 [比照 1540 c. 32 s. 1 U.K.] 條: 3 法律程序的提起以及法律程序的各方 25 of 1998 01/07/1997 附註: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1) 凡有任何土地財產以第2條所提述的方式持有,則任何對該財產有權益的人,可根據本條例 在法院提起法律程序,以法律行動請求作分劃或出售。 (2) 在根據本條例提起的任何法律程序中,須將《分劃規則》(第352章,附屬法例A)所訂明的 關於該法律程序的文件,送達署長。 (由1987年第19號第3條增補) (3)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根據本條例提起的法律程序,可針對一名或多於一名有權益的人提 第 352 章 - 《分劃條例》 1 起,而無須送達傳票予其他有權益的人,而被告人不得以法律程序各方未全為由而提出反對。 (由 1987年第19號第3條修訂) [比照 1868 c. 40 s. 9 U.K.] (4) 在法律程序中進行聆訊時,法院可指示就該財產的性質、對財產有權益的人以及法院認為 需要或適當的其他事宜,進行查詢,法院如認為某人應當到法庭席前,則可將其加入為法律程序的 一方;而凡法院根據本款將某人加入為法律程序的一方,則負責進行該法律程序的人須將加入法律 程序一方的通知書送達署長。 (由1987年第19號第3條修訂) [比照 1868 c. 40 s. 9 U.K.] (5) 除第(6)及(7)款另有規定外,須將判決通知書或法院命令送達署長及每個以任何形式而有 權益的其他人,而《高等法院規則》(第4章,附屬法例第44號命令第3條規則)中關於送達判決通知 書的條文,須隨即適用。 (由1987年第19號第3條修訂;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

文档评论(0)

xiaozu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