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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食品生产预警提示
2013年第1期
(总第6期)
苏州市常熟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1月15日
2012年以来,我市食品类的质量申诉举报数量剧增,部分产品销售范围较广的企业更是一年内被多次提出质量申诉,给我市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声誉造成了较大影响,也给我们监管部门带来了问责风险。近期,我局对去年以来涉及常熟生产企业的相关食品质量申诉情况进行了汇总分析,现就有关事宜特别提示如下,望全市食品生产企业引起高度重视。
一、2012年度质量申诉举报情况
2012年度我局累计受理食品相关的举报52起、申诉14起,其中涉及到食品生产企业的举报21起、申诉10起。这些举报申诉中涉及产品标识标签15起,占48.4%、产品质量问题10起,占32.2%,其他情况6起,占19.4%,具体情况见下表:
序号 申诉举报内容 涉案企业数 涉及产品及数量 1 产品标识 15 炒货13、糕点1、其他1 2 产品质量 10 糕点4、蛋制品2、方便食品1、方便食品1、冷冻饮品1、豆制品1 3 非法生产 4 肉制品1、调味品1、饮料1、冷冻饮品1 4 环境卫生 1 冷冻饮品1 5 其他 1 方便食品1 二、案例及风险提示
通过对全年度申诉举报案例的汇总分析,值得引起重视的是目前出现了职业举报人主导产品标识举报申诉的新情况。对此,我们将有关职业举报人的特征和应对措施做一介绍:
(一)关于职业举报人。职业举报人一般具有主体个体性、目的经济性、内容无实质性、形式专业性、群体化趋势明显等特征。职业举报人购“假”之后,一般会以消费者的身份向质监、工商等行政部门实名申诉举报,要求赔偿和奖励。与诉讼和企业私了相比,向政府部门申诉举报具有以下赢点:一是成本低,只需写个信,花点邮寄费,没有其他费用;二是周期短,投诉举报后,一般只需要等待一个月左右的时间;三是成功概率大,行政机关收到投诉举报信后,往往会组织调解,由被投诉人给予经济赔偿或者补偿,同时对举报属实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后还可按规定获得举报奖励。如果行政机关因种种原因不及时处理,职业举报人就可以依法向上级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应对策略。职业举报人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一般不会对产品质量(微生物项目、超范围或者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等)进行检验,只针对产品标识标注进行申诉举报,主要涉及到添加剂名称、配料名称、QS标识、产品规格、存储条件等内容。下面我们以具体事例来探讨,望广大企业从中吸取教训,认真应对,自觉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规范好产品标识标签。
1.QS标识
案例:职业举报人仇某反映其2012年11月2日在超市购买了常熟某企业生产的水磨米粉,产品外包装QS标志下面标注的是“质量安全”而不是“生产许可”,违反了质检总局《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要求常熟质监局依法受理并书面回复申诉举报人,依法立案查处并奖励举报人,依法责令企业退回货款15元并赔偿十倍货款150元,责令企业赔偿申诉举报相关费用12315元,责令企业召回所有不合格产品,书面告知申诉举报人处理结果。
上述情况,我局已多次提示企业,根据质检总局的《公告》要求,“自2011年12月1日以后生产的食品,应当使用带有新版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包装物”,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的拼音“Qiyeshi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表示,并标注“生产许可”中文字样,不得再使用标有“质量安全”的老标签,但部分企业没有引起重视,这给职业举报人可乘之机,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2.标签中使用的文字
案例:2012年7月,职业举报人赵某投诉常熟某企业生产的产品外包装有外文无对应中文,要求常熟质监局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对企业进行处理并责令召回,同时给予其奖励。
食品标签是消费者了解食品真实属性的重要手段,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也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一些企业为了吸引消费者,故意利用字号大小和色差产生误导,这势必会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文字进行了规定:(1)关于标签中使用繁体字:本标准规定食品标签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商标。“规范的汉字”指《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食品标签可以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对应的繁体字。(2)关于标签中使用“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包括篆书、隶书、草书、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文字等。使用这些艺术字时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不易混淆。3、关于标签的中文、外文对应关系:预包装食品标签可同时使用外文,但所用外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字号。
3.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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