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E-DEC电子取证系统购置项目.docVIP

落实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E-DEC电子取证系统购置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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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E-DEC电子取证系统购置项目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东采公〔2010〕466 号 招标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招标代理机构: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 联系人: 钟先生/07698125 2010年8月 目 录 第一篇 投标邀请书 第二篇 投标人须知 第三篇 投标资料表 第四篇 合同条款格式 第五篇 相关保函格式 第六篇 用户需求书 第七篇 投标文件格式 附件一: 中标服务费收费标准 附件二: 评标工作大纲 第一篇 投标邀请书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受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招标人”)的委托,为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E-DEC电子取证系统购置项目(招标编号:东采公〔2010〕466 号)选取所需的货物供应商。本项目采用国内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欢迎合格投标人就本项目提交密封投标。 兹邀请合格投标人就下列全部货物提交密封投标: 序号 货物名称 数量 交货期 质量保证期 交货地点 1 E-DEC电子取证系统 详见用户需求书 签定合同后90天内(包括供货、安装、调试) 验收合格后至少一年 招标人指定地点 合格投标人指: 1) 具有法人资格、有生产能力、能在国内合法生产、销售及提供相应服务的制造商;或被授权的能在国内合法销售及提供相应服务的代理商或经销商(如若不是制造商直接投标,投标人须取得制造商或制造商在中国国内总代理/办事处的授权证明); 2)投标人须提供所投现场取证勘察箱、移动侦查仪、检验工作站(增强版)、手机检验系统的生产厂家授权函原件以及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投标人为所投货物生产厂家的无须提供上述证明文件2号鸿禧中心三楼东莞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大厅投标人须提供所投现场取证勘察箱、移动侦查仪、检验工作站(增强版)、手机检验系统的生产厂家授权函原件以及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投标人为所投货物生产厂家的无须提供上述证明文件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的每一成员均有法律约束; 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的各成员应共同与招标人签署合同协议书,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的各成员必须指定第2.1款所规定的合格投标人作为主办人,由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提交一份授权书,证明其主办人资格,该授权书作为投标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主办人应被授权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且由联合体主办人负责办理投标事宜、整个合同的全面实施,包括只有主办人可以支付费用等; 所有联合体成员应按合同条件的规定,为实施合同共同和分别承担责任。在联合体授权书中,以及在投标文件和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中应对此作相应的声明; 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如有违反将取消该联合体及联合体各成员的投标资格。 联合体各方具备的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1)“招标人”指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2)“招标代理机构”指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 (3)“投标人”指在招标文件售卖时间内从招标代理处购买了纸质招标文件,参加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E-DEC电子取证系统购置项目所需的货物以及有关服务的投标,并按时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当事人; (4)“评标委员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规组建的专门负责本次评标工作的临时性机构。 (5)“中标人”指其投标被招标人接受,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6)“甲方”系指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购买设备和服务的单位,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7)“乙方”系指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设备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8)“招标文件”指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本招标文件,包括全部章节和附件、澄清通知; (9)“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全部文件; (10)“书面函件”指手写、打字或印刷的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 (11)“合同”指由本次招标所产生的合同或合约文件; (12)“日期”指公历日,“时间”指北京时间。 6 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对本招标文件如有技术和商务的疑问,请将问题按投标邀请书中载明的邮政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或传真,下同)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或传真至0769 招标代理机构对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天前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超出上述截止时间提出的任何疑问,招标代理机构可不予答复。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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