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类共702项及有关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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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 共 702 项 序号 19 行政权力编号 008282671-B-019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处罚 实施主体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2.《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 自由裁量标准 无 相对人维权 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 序号 20 行政权力编号 008282671-B-020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3.《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八条: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前款所称的知名商品是指:(一)使用经国家认定的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的商品;(二)经国家有关行政机关、行业总会认可的在国际评奖活动中获奖的商品;(三)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和较高声誉的商品。 4. 《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营业执照直至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5.《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 前款所称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6.《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7.《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依前条规定予以处罚外,对侵权物品可作如下处理: (一)收缴并销毁或者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尚未使用的侵权的包装和装潢; (二)责令并监督侵权人消除现存商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 (三)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印制侵权的商品包装和装潢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四)采取前三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侵权物品。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 自由裁量标准 1. 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无违法所得,且未给权利人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且危害后果较轻,经营者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3.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危害后果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 4.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危害后果一般的: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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