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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对我国医疗服务的影响

论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服务的影响摘要:《侵权责任法》以专章的设置、11条的篇幅,对医疗损害责进行了较为系统、全面规定,这是我国医疗侵权法律发展史上的重大进步。《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制度进行了成功的改革,主要表现在统一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的案由、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科学分类、确定适合国情的归责原则体系、统一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方面,正确地处理了受害患者、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 医疗服务 影响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这是继《合同法》(1999年)、《物权法》(2007年)通过之后,我国民事立法中又一部重要的支架性法律诞生。它的制定,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又向前迈进了重要一步,离我国民法典的完成越来越近,意义重大。医疗损害作为侵权责任的一种重要类型,《侵权责任法》中使用11条的篇幅、设立专章,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较为系统、科学的规定,这在我国医疗侵权法律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这些规定为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依法行医、依法解决纷争、依法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建立和完善医疗侵权法律制度将起到积极作用。同时在目前医疗纠纷、医疗诉讼逐年上升,医患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再度把医患之间难解的复杂关系,置于法律条文的框架下,重新解构、重建,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及医患矛盾的缓解,有重大积极意义。 一、《侵权责任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我国《民法通则》最先对医疗纠纷赔偿作出了相关规定,但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引发了对于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应适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虽然有了上述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医疗纠纷案件各方常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存有较大争议,其主要原因在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不同。《侵权责任法》专设“医疗损害责任”一章,明确将医疗事故和其他医疗损害均纳入医疗损害责任范畴进行规定,为医疗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可见,《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一章,是在总结以往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医疗侵权纠纷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是我国医疗纠纷立法的重要进步,有利于更好地化解医患矛盾,及时、有效的解决医疗纠纷。二、《侵权责任法》厘清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对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进行重新分配。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医疗损害纠纷的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疗机构要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常说的举证责任倒置,并在实践中被广泛使用。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为过错责任原则,这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不统一。 《侵权责任法》在第54条规定了过错原则,在第58条规定了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从而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既充分考虑诊疗活动的未知性、特异性、专业性、探索性和经验性,保障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也有利于解决“打医疗官司难”的问题,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对于医患双方在诊疗行为过程中的证据留存,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的证据搜集及举证等行为方式都将产生重要影响。实践中,各方必将依据各自在诊疗行为或医疗纠纷中所处的不同位置,趋利避害的进行相关行为。三、《侵权责任法》进一步强调对医疗机构的合法医疗秩序的保护原则,明确医疗机构法定免责情形,并赋予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为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供法律依据,也将有效提高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当前社会医患关系矛盾较为突出,医疗纠纷明显增多,在纠纷解决中不乏患者方因各种因素对医疗纠纷公正解决缺少信心,所以出现不按照法律程序解决问题,动员亲友形成群体,通过“闹医”“医闹”方式解决的情况。基于这种现象,《侵权责任法》第64条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这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明确法律依据。目前的医患关系中,双方相互缺乏充分信任的客观现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进行诊疗活动时,也存有对其诊疗行为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的担心,从而导致其在诊疗活动中采取保守性甚至防御性治疗措施,对于存在风险的治疗方案畏首畏尾,最终牺牲的还是患者的利益。对此,《侵权责任法》也对医疗机构的免责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如第60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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