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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刑讯逼供现状及沉默权引用必要性

浅谈我国刑讯逼供现状及沉默权引用必要性刑讯逼供的一贯特征再一次将程序正义、司法理念、无罪推定、人权保障等问题推到前台;也再一次引起人们对司法理念革新、司法制度变革的极大关注。作为解决问题之一,本文引用了沉默权这一古老而又年轻的制度。讨论沉默权,对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对杜绝刑讯逼供,最大限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度与国际接轨,无疑会起到积极作用。 一、我国刑讯逼供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一)违背公平正义的原则 司法机关的错误,轻则导致司法不公,重则导致无辜生命的消失。一次不公判决的危害远大于多次不法行为。如果说罪犯的作恶,只是污染了水流;那么,当司法者将刑事诉讼原则抛之脑后导致不公正的审判时,则是污染了整个水源。 (二)无罪推定没有真正实行 “如果犯罪是否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我国目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但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三)在保障人权观念的欠缺 最高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就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答记者问时,强调刑法要保护无辜和维护人权。要全面认识刑法的功能或者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作用,除了惩罚和打击犯罪、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外,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功能,或者是同等重要的功能,那就是保护无辜和维护人权,这也是司法特别是刑事司法的双重功能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功能。 二、中国应当引入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沉默权则充分体现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意思决定的自由与意思表现的自由,体现了刑事诉讼对“人的尊严”的尊重。沉默权的产生和发展是司法制度逐渐从蛮横、专制转向文明、公正这一过程的必然产物,是人类文明史的重要里程碑,坚持和发展沉默权制度是当前世界的一项国际性趋势。 (一)确立沉默权制度,是保护人权和彰显现代法治思想的要求 我国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在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人权第一次被明确地体现在国家的根本大法中。这对我国刑事诉讼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它标示着我国将继续深入贯彻无罪推定的刑事法律原则,并且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尊重其基本权利提到了一个更高的层面。这对整个现行的刑事法律体系产生了不小的冲击。其焦点之一体现人权精神的沉默权制度与现行法律的矛盾与冲突。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这一规定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履行“如实回答”的义务。也就是说,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没有沉默权,如果其拒绝回答问题还往往会成为对其不利的一项重要因素。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明显是不利的,也不符合人权入宪的客观要求。因此,在刑事法律体系中确立“沉默权”,建立相关的诉讼制度已经显得迫在眉睫。 (二)确立沉默权制度,是抑制刑讯逼供和保障司法公正的要求 刑讯逼供已经成为生长在我国司法体系中一颗难以拔除的毒瘤。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虽然比较复杂,但是从根本上说,刑讯逼供之所以屡禁不止,还是与我国法律制度上存在问题,对公权力的限制力度不够有着莫大的关系的。这就需要从制度层面改革现有的法律体系,尤其是刑事法律体系。引进沉默权制度是其中最重要的手段。与《刑事诉讼法》第93条“如实供述”的规定相反,沉默权制度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是权利,一种自我保护、对外防御的权利。这一权利的实现会大大改善司法人员易滥用法律规定、实施刑讯逼供的状况。因为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沉默权的时候,司法人员再要求其“如实供述”就缺乏相应的法律基础。对司法人员“强迫陈述”权力的限制,不仅会改变司法人员重口供,主观判断随意等弊端,还会促进司法人员放弃通过逼取认罪口供来获取有罪证据,转而收集其他证据。这对查明案件事实,保证司法的严谨与公正,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三)确立沉默权制度,是保证刑事诉讼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的要求 在一个法律框架下,追求公正与正义是通过对权利进行分配来实现的。但有分配就必然会有矛盾,各种权利的冲突与碰撞会导致公正与正义在整个社会体系中的变动与平衡。所以说,所谓的公正、正义,就是通过确立各种法律制度,在众多的法律权利中寻求一种平衡,一种令更多的人获得权利与自由的平衡。在法治社会中,最重要的莫过于对公权力进行制衡的制度。而沉默权制度正是这么一种制度。其通过赋予被追诉者充分的保护自己的权利,来限制和监督司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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