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浅议治理乡镇企业环境污染对策我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只设置到县一级,县级环境保护部门的辐射有限,难以对广大农村地区进行全面监管,乡镇企业恰恰又分布在农村,这样的矛盾对于农村工业污染的预防和治理是非常不利的,我们应利用乡镇一级政府甚至是村民委员会的环境监管力量来弥补这一不足。
目前立法仅规定了乡镇政府的环境保护义务,没有规定其相应的职权。现行《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组织法》规定政府环境和资源保护职权时只设定到县一级,在谈及乡镇政府职权时又忽略了环境保护这一项,这对乡镇企业的环境监管来说是十分不利的,应在明确乡镇政府的环保义务时赋予其对企业的现场检查权、对污染企业的行政处罚权等环境监管职权,有效弥足农村基层环境执法力量的不足。我国有少部分乡镇建立了类似环境保护办公室的机构,或者通过设置环保员岗位来履行在乡镇一级的环保职能,这一点应大力提倡,保证乡镇一级均有相应的环保机构或是履行环保职责的环保员。
1、完善环境诉讼机制
无可厚非,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在纠纷的解决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并且这种作用主要由诉讼手段来实现。司法诉讼作为现代社会最重要、最核心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规范性的程序性、强制性、终局性的特点。美国当代人类学家霍贝尔对诉讼程序的出现也曾给予很高评价—在原始法的发展过程中,真正重大的转变并不是实体法上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而是程序法上的重大转移,即维护法律规范的责任和权力从个人及其亲属团体手中转由作为一个社会整体的政治机构的代表所掌握。同样,在环境纠纷解决领域,环境诉讼也起着巨大的作用。环境诉讼依靠公权力机关主导,通过专业化的程序,使得纠纷双方当事人都能获得相对公正的、可执行性较强的判决结果。相比其他领域采纳诉讼机制的传统和历史悠久,环境污染领域的诉讼可谓崭新,尤其在农村乡镇企业环境污染领域,囿于方方面面的原因,农民在百转千回多方诉求无门的情况下才最终求助于司法救济,选择环境诉讼—通过诉讼方式追究违法企业或者环境不作为的政府之责任,要求其履行环境义务维护村民环境利益。尽管目前环境诉讼在农村实行困难重重,但其明显的优越性仍是不言而喻的,它是环境行政执法不利的有效弥补,并赋予民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机会。进一步的,随着环境诉讼的进行,公众环境意识得以提高、公众参与程度得以提升,最终将推进环境民主的伟大进程。
2、完善环境非诉讼机制
环境问题的复杂性让我们认识到,不是单纯哪一种路径就可以解决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问题的,环境救济应该是一个综合体系,各种方案相互补强以形成救济合力。因此除了诉讼之外,我们还应扩展思路选择更多的非诉讼救济手段,为维护农民环境权益建立起全面的救济机制。
(1)传统诉讼外救济手段
针对农村乡镇工业污染的现实,救济路径要立足在农民和他们生活的乡土社会。首先,乡土社会己经形成的文化氛围和内在社会秩序不应被忽略。其次,农民的环境弱势背景和该背景下农民的经济状况、文化水平、固有观念也要被考虑。两项综合考量下来,在救济模式的构建上,我们要继续挖掘“农村法治本土资源”的潜在力量,将传统的协商、调解、上访等手段加以改进使其适应现时农村社会。生活在农村社会中,传统观念决定了协商调解的优先适用性,他们既有落后的属性和弊端也有根植于乡土的天然存活性,需要进行落后属性的去除和天然潜力的开发。在传统救济中,更多依靠的是类似村委会干部这样的村中少部分精英人群的个人能力,他们有为民请命的使命感和一定的人际感召力,却仍旧缺乏知识储备和专业技能,为了更好的发挥他们协商、调解环境问题的领导力,需要向他们提供更多的外力辅助。例如通过适当的专业培训和环境教育、法律援助,可以提高他们对抗企业强势的能力,力求协商、调解能在相对公平的对话中取得好的效果。至于上访,更需要专业人士的引导呼吁、制度上的规范完善,成为听取民意反映民生的有效途径。总之对这些传统的救济方式要通过大力改造使其发挥出法治本土资源应有的作用。
(2)环境仲裁和环境运动
这两种方式对于我国农村环境救济而言可谓新颖而鲜有实践。国际上最著名的环境仲裁是美国和加拿大的特雷尔冶炼厂案,该案的解决对于环境法制产生了深远影响,然而在国内实行来说有其复杂性。仲裁需要预先设定仲裁条款,而环境纠纷的不可预期性导致这样的条款在现实社会,尤其是企业和村民实力悬殊的现实农村社会中不具可行性。但仲裁毕竟有其优势所在,比之协商调解少有复杂的利益纠葛和政府的包庇因而更具公正性和效力,相信对未来农村环境污染的纠纷解决会有一定的发展空间。现在,我们可以借鉴类似日本的公害防止协定实践经验,督促企业和村委会或者村民签订环境保护协定作为仲裁的前提和基础,借助专业环保团体的支持,为农村领域开展环境仲裁培育力量。
结论
深入的考察我国现行的乡镇企业环境污染防治法律的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