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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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问题研究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问题研究【摘 要】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是2004年颁布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我国现行的基金监管制度已经取得了初步的建立,并得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本文从这三个方面分析了我国的基金监管制度存在着的缺少基金监管法律、监管原则不明、监管部门分工不协调、基金监管专业化市场化程度不强几个方面的问题。为此,建立和完善现阶段的基金管理制度并建设一套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基金管理制度成为了现阶段基金监管的首要任务。 【关键词】基金监管;分权;市场化 一、现阶段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模式 目前,我国的社保基金监管机构包括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以及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广义的监管指的是由国家行政监管部门及其他监管机构为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国家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运营机构或其他有关中介机构的管理过程及结果进行的评审、认证和鉴定。①基金监督与基金管理的区别就在于基金监管是针对基金本身的,而基金管理则是针对经办机构的业务规程。目前,我国的SIF监管组织体制是源自于2004年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行监管的地位、具体内容、监管职责都做出的具体规定。是以行政监督为主,行政监管与财政、审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基金监管体制。监管主体和内容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为基金的行政管理部门,财政监管实行的是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审计部门对基金的审计进行监管,经办机构自律是指的对于基金监管机构的内部控制,最后一项则是由新闻、人大来进行对基金的社会监督。 二、现阶段基金管理制度的问题和缺陷 (一)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立法滞后 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制度建设和立法进程未能很好地配合。保险基金的募集和监管,致使侵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大案要案屡屡发生,如2007年轰动中国的“陈良宇社保案”,这使得有媒体发出“拿什么拯救百姓对社保的信心”的言论。社会保障立法缺乏合年理的立法理念和明确的价值取向。在立法层次上,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法规为主,难以形成完整体系,尤其缺乏综合性社会保障法。现有基金监管制度设计中还缺乏专门监督机制,社会监督系统的权责安排又过于笼统,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责任人,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其行为进行规范,对由其行为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也没有有效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二)社保基金监管过分依赖行政手段,监管分散且混乱无序 首先,从我国基金监管模式设计思路和具体制度安排来看,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过分偏重于行政手段。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制的安排上过度注重行政监督。过分倚重行政监管力量的运用是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的重要缺陷。在社会保障制度发达成熟的西方国家,如美国,其采取的是分散监管模式缘于民主的政治传统、独特的经济管理理念、发达的金融市场、完善的法律体系以及成熟的市场主体等原因。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主要是由立法来规定和实行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无论是在制度的权威性,还是在实施的强制性方面,行政手段显然都远远不及国家立法更能使社会保障监管职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其次行政监管分散、政出多门、互相掣肘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社会保险各行政监管部门体制关系仍未理顺,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上,存在严重的“条块分割”现象,基金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分散无序。②在基金监管的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使政府制定的监管法规和制度难以实施到位。在这些因素的作用下,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职能被弱化,社会保障监管机制可能失效。 (三)社保基金投资监管机制不健全 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监管机制处在初期发展阶段,还很不健全。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具体操作分为购买债券(比例最低)和股票。我国现实的基金投资面临着如何保值增值的困境,一方面基金(含年金)在漫长的积累期内急需投资增值,一方面政府作为管理者又不愿意承担投资带来的风险,面对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现阶段我国的基金监管还没有一个统一有效的解决办法。戴相龙曾指出,2008年全球养老金资产有25万亿美元。中国不到2000亿美元,不足全球总量的1%,大大低于我国经济总量占全球7.3%的比例。③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根本目的是将社会保险基金运行中的风险降低到合理程度。面对尚未成熟的金融投资市场,我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专门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实施具体有效的管理和检查,尚未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资源去分析政策变化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决策的影响。面对基金增值保值的风险,我国的基金监管体制存在着一定的制度缺陷。 (四)社会监督机制缺失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社会监督的法制保障也不健全。从总体上看,在中央、地方政府的各个层次上,还没有普遍建立起社会保障的社会监督机构,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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