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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诈骗罪及敲诈勒索罪区分

论诈骗罪及敲诈勒索罪区分【摘要】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和被害人交出财物时的心理不同。诈骗因素与敲诈勒索因素混杂有两种情形:人物关系中有第三人和人物关系中无第三人。前者应定性为诈骗罪,后者则为诈骗与敲诈勒索交织的情形,属法条竞合,应按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 【关键词】行为方式 交织 法条竞合 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区分 行为人的行为方式是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本质区别之一。我国《刑法》对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方式并未明确规定。一般认为,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就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前者表现为编造某种根本不存在的或者不可能发生的、足以使他人受蒙蔽的事实;后者则是隐瞒客观上存在的事实情况,既可以是隐瞒部分事实真相,也可以是隐瞒全部事实真相。①对于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则一般表述为:威胁或要挟。在内容上一般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以杀、伤相威胁;以揭发被害人的违法行为、隐私进行要挟;以毁坏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财物相威胁;以凭借、利用某些权势损害被害人切身利益进行要挟等等。②刑法理论中的通说观点能够区分典型的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但对于非典型的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则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现援引案例加以分析: 案例一:甲吃饭后刷卡买单,第一次未刷成功,服务员乙让甲再刷一次,甲第二次刷卡后,乙说还是没刷成功,让甲付现金,甲即付现金。后来甲发现卡里多用了3600元,后报案而案发。经查,甲第二次刷卡成功,第一次未刷成功。乙的行为如何定性?案例二:甲写匿名信给乙,以揭发其婚外情相威胁,要求乙汇5万元到其指定的银行卡上,乙担心婚外情曝光而将钱汇到该银行卡上。甲的行为构成何罪?案例三:乙与丙因某事发生口角,甲知此事后,找到乙,谎称自己受丙所托带口信给乙,如果乙不拿出2000元给丙,丙将派人来打乙。乙害怕被打,就托甲将2000元带给丙。甲将钱占为已有。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行为方式即可区分案例一和案例二,但对案例三则须进一步分析。案例一中须作刑法评价的是乙隐瞒甲第二次刷卡成功的真相而仍让甲支付现金的行为,其方法手段为隐瞒真相,是诈骗罪。案例二则是典型的敲诈勒索罪。案例三似乎兼具诈骗与敲诈勒索因素,甲既虚构受丙所托的事实欺骗乙,同时乙确实也是因为害怕而将2000元交出。尽管如此,本案并不属于后文所要讨论的诈骗与敲诈勒索行为交织时的情形,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而非敲诈勒索罪。甲的行为方式是虚构事实欺骗乙而非威胁乙,乙的恐惧来自于甲虚构的“丙将派人来打乙”。其人物关系图如下: 图中虽有甲乙丙三人,但丙是甲虚构出来的,不能因为乙的恐惧而影响对甲行为的定性,乙害怕的是“丙”而非甲,乙将财物交付于“丙”虽不自愿,但其交与甲却是自愿的。从上述关系图中不难发现,本案更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甲虚构事实欺骗乙,乙因被骗而自愿将财物交给甲(本意是让甲转交给并不存在的丙)。 被害人交出财物时的心理区分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共同点在于,都是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思而取得财物;所不同的是,被害人产生有瑕疵的意思的原因不同。“诈骗罪的被害人是基于被骗产生认识错误而交付财物,属于认识上有瑕疵的处分。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是基于被恐吓的畏惧心理而交付财物,属于意志上有瑕疵。”③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为:“对他人实行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④诈骗罪则是: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欺骗被害人,被害人因为被骗而自愿交付财物。因此,被害人交付财物在诈骗罪中是自愿的,在敲诈勒索罪中则是不自愿的。 需要说明的是,区分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被害人交出财物时的心理不同仅适用于典型情况,并非绝对标准。被害人因为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也可能构成诈骗罪,如上述案例三。因此,被害人交出财物时的心理只能作为区分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辅助标准。 诈骗与敲诈勒索行为交织的情形及定性 诈骗与敲诈勒索行为交织的情形。何为诈骗与敲诈勒索行为交织的情形?下面通过案例加以说明。案例四,陈某在已经死亡的李某的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的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对陈某如何定罪?其关系图如下: 如果上述案件是既遂,赵某没有报案而是将20万“安全费”给付陈某,那么关系图如下: 该案中人物关系简单,只有陈某和赵某,陈某隐瞒李某已经死亡并捏造李某被绑架的事实,在欺骗赵某的同时亦对赵某实施威胁,既遂情形下赵某交付财物时的心理是因被骗害怕从而被迫交付,这就是诈骗与敲诈勒索行为交织的情形,同时也佐证了二罪区分的主要标准是行为方式的不同,被害人交出财物时的心理仅是辅助标准。 诈骗与敲诈勒索行为交织之定性。案例四是2011年的司法考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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