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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筑奇观
进口肉类的检验检疫 业务流程 1. 检疫审批 进口肉类应当在贸易合同签订前办理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1.1 审批流程 1.1.1各结关地所在直属局受理检疫许可证申请,审核申请表内容和申请单位提交的随附单证,加注初审意见。 1.1.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属局应在收到随附单证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 1.1.3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总局传递申请。 1.1.4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否决。 1.1.5总局对许可证申请材料及直属局提交的初审意见予以复核,加注终审意见。 1.1.6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加注审批评语、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有效),签发《检疫许可证》。 1.1.7对不符合要求的,签发《未获准通知书》,予以否决。 1.1.8 全部审批工作自直属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1.2 许可条件 1.2.1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资质: ①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拟作为该批进口产品的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并已列入总局主管部门公布的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名单。 ② 诚信经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检验检疫的有关规定。 ③ 能按实际进口需求如实申办检疫许可证。 1.2.2 申请事项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① 申请进口的产品应为:供人类食用的冷冻或冰鲜的屠宰动物胴体及其分割产品、脏器、副产品和和非熟制加工品。产品种类、输出国家(地区)和生产企业应在肉类检验检疫准入名单内。 ② 输出国家(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情。 ③ 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④ 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⑤ 申请单位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证。 ⑥ 符合总局对许可证申请及核销使用的规定。 1.2.3 申请表必应填写规范、信息完整 ① 按照“常见进口肉类名称与CIQ代码对照表” 正确填写CIQ代码和肉类品名;杂碎类产品在用途说明一栏标注“货物具体品名,供食用/销售”。 ② 正确填写境外注册厂编号、肉类入境后拟存放在本辖区内的备案存储冷库名称。 ③ 如实填报进境口岸、结关地、目的地等信息。结关地口岸为获得总局批准的进口肉类指定口岸。(附件4) 1.2.4 随附单证齐全 受理进口肉类检疫许可证申请时,应要求申请单位同时提交以下单证,并加以审核。 ① 申请单位与进口本辖区备案存储冷库签订的《仓储协议》; ② 前一份许可证核销记录。 所有随附单证都应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1.3 审批要求 1.3.1 同一申请单位、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地区)、拟从同一结关地入境的,一次只能办理一份检疫许可证。 1.3.2 申请单位能按规定逐份使用许可证,即:在同一结关地的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地区)的前一份许可证核销完毕后,才核销使用下一份证。 1.3.3凡许可证未核销使用且已超过有效期的(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突发疫情废止的除外),不再受理该企业当年提交的同一输出国家(地区),同一肉类品种的申请。 1.3.4 申请单位本年度的获批总量未超过上一年度进口量之前,新的申请不受前一份许可证核销余量的限制;超过上一年度实际进口量之后以及本年度新备案企业,只能在同一输出国家(地区),同一品种肉类的前一份许可证核销量达75%后,方可受理下一份申请。 2.港澳中转进口预检 经港澳中转进口肉类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总局授权的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澳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澳中检公司”)申请中转预检。 2.1预检工作内容 2.1.1港澳中检公司受理中转预检申请后,通过对正本卫生证书核查、证书电子信息比对等手段核查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总局的相关要求; 2.1.2核查集装箱是否与提单相符,离开进境码头后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港澳中检公司指定的查验地点; 2.1.3核查集装箱及货物是否来自于提单、卫生证书标注的国家(地区); 2.1.4核查提单和卫生证书上标注的集装箱号、封条、封识号与实际号码是否相符; 2.1.5核查集装箱的封条、封识是否完好。 2.1.6经预检发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集装箱,港澳中检公司应出具不合格通知,告知货物当事人不得转运内地,同时要做好预检记录,并报告总局,同时抄送有关口岸机构。 2.1.7对于经预检符合要求的集装箱,加施港澳中检公司的防伪封条和铅封,并对施封情况拍照后出具港澳中检公司证书,证明该货物的卫生证书真实有效,证书、提单上标注的集装箱箱号、封识号与实际箱号、封识号一致,且原封识完好,未被开启过,准予转运内地。 2.1.8在港澳中检公司证书与输出国家(地区)官方卫生证书之间和港澳中检公司证书与现场拍摄的施封照片之间分别加盖骑缝章。 2.1.9将证书原件、照片以及加盖港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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