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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及对策
农村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及对策[提要] 当前农村中小企业已成为经济增长的主体,然而很多农村中小企业发展都面临着诸多障碍,其中融资难成为制约其发展的首要障碍。因此,急需破解农村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开展。
关键词:农村;中小企业;融资
课题来源:河北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农村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及对策研究”(课题编号:2010DF034)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5月2日
目前,农村中小企业已经成为农民增加收入、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重要渠道,然而筹资渠道不畅、有效资金需求无法满足一直制约其发展。因此,在新农村建设大力发展的过程中,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亟待解决。
一、农村中小企业划分
根据2011年6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根据企业的规模将企业分为大、中、小、微型。不同的行业划分标准不一样,以农、林、牧、渔业为例,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上的为大型企业,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农村中小企业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投资为主,承担支农义务并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规模类型的划分标准,我国农村企业绝大多数为中小型企业。
二、农村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一)资金不足成为农村中小企业发展瓶颈
1、内源融资能力严重不足。农村中小企业由于经营规模、资金实力、信誉保证、偿还能力等方面的局限,在内源融资方面由于融资成本低且相对容易,因而成为中小企业在创业初期筹集发展资金的主要渠道和基础方式。我国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在创业之初也都选择内源融资方式来获取资金。而在企业扩张筹资时,中小企业自有资金少,经济效益普遍不高,因此,中小企业比大型企业更难筹措资金。
2、外源融资效率不高。农村中小企业外源融资主要由商业银行提供,各种形式的合作金融,尤其是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缺失是农村银行融资可得性不高的主要原因。工农中建等几大国有商业银行占去整个贷款资源一半,这些贷款主要服务于城市建设与发展,其新增贷款基本在省会城市。而主要为农村提供融资服务的信用社,“进城”趋势明显。因此,由于商业银行提供的金融支持有限,非正规金融机构就成为了农村中小企业解决创业和运作资金的重要渠道,但由于这些机构自身规模的限制,并不能有效满足农村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二)法律缺失恶化了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为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公司法》、《乡镇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使农村中小企业的存在和发展获得了一定的保证。2003年1月,《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颁行填补了我国中小企业相关法律的空白,但由于相关规定存在着纲领化、框架化的问题,因而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作用有限。此外,长期以来我国有关扶持各类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缺乏,尤其是为中小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系统性法规更是不足。
三、破解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对策
(一)改善农村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法律环境。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应当充分发挥金融市场的调节功能,需要构建专门的法律。一是制定《中小企业法》,为农村中小企业的顺利融资和健康发展创设基本的法律制度;二是制定《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法》,明确中小企业银行应为中小企业提供稳定的融资渠道,促使二者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三是完善担保法律制度,引入动产抵押担保制度,扩大动产担保物范围,增强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
(二)拓宽农村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建立多元化的农村金融体系。充分发挥金融资金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作用,是缓解资金供求矛盾的主要措施。农业发展银行应拓宽政策性金融业务范围和资金来源,农业银行则应把服务的重心从城市工商业回归到“三农”。农村信用社要积极发挥其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同时,还需进一步推动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服务组织的建设,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促使其为农村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通过融资制度创新,使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及合作金融组织明确定位、功能互补,构筑一个多元化的农村金融体系,推动农村金融整体服务水平的提高。此外,要设立相应的担保基金,加快发展各类担保机构,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大力拓展符合农村特点的担保业务,切实解决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三)提高农村中小企业自身水平,增强自身从外部获得资金的能力。中小企业必须找准市场定位,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自身积累能力。同时,通过加强农村中小企业治理,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加强稽查审核工作,建立信息披露机制,让金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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