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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税; 无同类消费品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复合征税的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举例 【例题13】某化妆品公司将一批自产的化妆品用作职工福利,化妆品的成本8000元,该化妆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但已知其成本利润率为5%,消费税税率为30%。计算该批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1)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8000×(1+5%)÷(1-30%) =8400÷0.7=12000(元) (2)应纳税额=12000×30%=3600(元) 组成计税价格举例 【例题14】某啤酒厂自产啤酒10吨,无偿提供给某啤酒节,已知每吨成本1000元,无同类产品售价。(税务机关核定的消费税单位税额为220元/吨) ①应纳消费税=10×220=2200(元) 组成计税价格举例 【例题15】某酒厂以自产特制粮食白酒2000斤用于厂庆庆祝活动,每斤白酒成本12元,无同类产品售价。计算应纳消费税(成本利润率为10%,假设没有进项税)。 ①应纳消费税: 从量征收的消费税=2000×0.5=1000(元) 从价征收的消费税=[12×2000×(1+10%)+1000]÷(1-20%)×20%=6850(元) (注:组价中包含从量征收的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1000+6850=7850(元) 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1)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2)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对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可以扣税的税目 外购(生产企业、进口)已税 生产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烟丝 珠宝玉石 化妆品 鞭炮焰火 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 摩托车 杆头、杆身和握把 木制一次性筷子 实木地板 石脑油 润滑油 摩托车 高尔夫球杆 木制一次性筷子 实木地板 应税消费品 润滑油 汽车轮胎 鞭炮焰火 化妆品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卷烟 (1)外购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外购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7)以外购的已税石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8)以外购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9)以外购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10)以外购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11)以外购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不可以扣税的情况: 1、不可以扣税的4个税目: 2、对于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已纳消费税不得扣除。 扣税的计算公式: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1)从范围上看,允许抵扣税额的税目从大类上看不包括酒类、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 (2)从规则上看,允许扣税的只涉及同一大税目中的购入应税消费品的连续加工,不能跨税目抵扣(石脑油、燃料油例外)。 (3)从依据上看,按生产领用量抵扣,不同于增值税的购进扣税。 (4)从方法上看,需自行计算抵扣。计算方法用的是类似会计“实地盘存制”的倒轧的方法。 【例题24】某烟厂4月外购烟丝,取得普通发票上注明价款为85万元,期初尚有库存的外购烟丝2万元,期末库存烟丝12万元,该企业本月应纳消费税中可扣除的消费税是( )。 A.6.8万元 B.9.6万元 C.12万元 D.40万元 【答案】C 【解析】本月外购烟丝的买价=85÷17%=50(万元),生产领用部分的买价=50×80%=40(万元),或生产领用部分买价=2+50-12=40(万元),准予扣除的消费税=40×30%=12(万元)。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什么是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方 受托方 原料和主要材料 加工费 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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