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女子开车撞人后转移财产拒不执行判决啥后果
女子开车撞人后转移财产拒不执行判决啥后果
律法网[]骆某,名下有房有车,还是富阳三家药房的女股东。张某,职高男老师,中年未婚,和年迈的父母生活在一起。
2011年,骆某开车与骑电动车的张老师相撞。张老师成了植物人。但是接下来,骆某的做法是令人愤怒的:转移财产拒不执行,挑战警方的事故认定,和法院玩起躲猫猫。
富阳法院的工作人员说到骆某,说到这件案子,都印象深刻,因为骆某态度恶劣,因为事情从事故发生至今已经长达三年。
骆某今年45岁,是富阳三家药房的股东,名下有两辆车,一套房。但是,事故发生后,她既不道歉也不探望,而是忙于两件事。
一是对交警的事故认定不认同,到处上访。对法院的赔偿判决不认可,上诉,结果维持原判。
二是转移财产。她把所拥有的三家药店的股权进行了转让,变卖了家里的两辆车,连自家的房屋都进行了抵押,导致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在这三年里,富阳法院为了这起案件伤透了脑筋,三次将骆某拘留。但是骆某依旧拒不执行,而且每次对待执行法官的上门都态度恶劣。
而这边张老师的医药费依旧高昂,很快用完了保险公司的赔偿款,生活难以为继。法院替他申请了8万元司法救助款。法院忍无可忍,将此案移送公安,要求追究骆某拒不执行判决的刑事责任。
(来源:人民网?原标题:女子开车撞人后转移财产?被判“拒不执行判决罪”)
?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本案中,被告人骆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故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
?
中国法律网APP:(扫描安装) 中国法律网微信公共平台:(扫描关注)
扫一扫,随时随地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扫一扫,关注中国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
来源:/Lawyer/anlishow.html?UserID=lihuayangid=201501042374
李华阳律师专栏:/ZhuanTi/lihuayang/List_1.html
律法网官网:HTTP://WWW.88148.COM
律法网提供(HTTP://WWW.88148.COM)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