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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政策支撑体系 《天津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2017年天津市名牌产品 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 《2017年天津市名牌产品申报标准》 第二章 《管理办法》—总则 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强我市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天津市名牌产品的认定,引导和支持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增强我市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培育形成一批国内、国际知名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4〕2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制定依据 天津市名牌产品是指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经济效益好、知名度高、市场占有率高、质量信用度高、用户满意程度高,根据本办法取得天津市名牌产品证书的产品。 第三条:概 念 原则一:本市实施名牌战略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的原则。 第三条:评定原则 原则二:天津市名牌产品认定工作中,坚持企业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评定坚持两大原则 天津市名牌产品 第二章 《管理办法》—总则 第四条:组织管理 天津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实施名牌战略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二章 《管理办法》—总则 市市场监管委(天津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市名牌战略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实施名牌战略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鼓励扶持政策,支持名牌产品做大做强。 第二章 总则-天津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 孙文魁 组长 副组长 天津市副市长 李福海 林立军 市政府副秘书长 市市场监管委主任 成员 市发改委 市经信委 市国资委 市商务委 市教委 市科委 市建交委 市农委 市财政局 市市场监管局 市统计局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市安监局 市交通和港口管理局 市知识产权局 市食药局 市中小企业局 市总工会 市质量管理协会 市消费者协会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单泽峰 组长 副组长 滨海新区副区长 邓大为 李荣强 区政府办副主任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成员 区发改委 区工信委 区商务委 区教体委 区科委 区财政局 区人力社保局 区建设交通局 区环境局 区农委 区卫生计生委 区安全监管局 区国资委 区文广电局 区统计局 区总工会 区市场监管局 第二章 总则-天津市滨海新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条:推荐、申报 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本区县的天津市名牌产品推荐和申报工作。 第二章 《管理办法》—总则 市级 相关 主管 部门 工业 集团 公司 行业 协会 各区市 场监管 部门 第六条:具备条件 第二章《管理办法》—申请条件 (一)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从事两年以上生产经营的企业。 (二)产品符合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等有关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证照。 (四)产品质量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前列,年销售额、实现利税符合天津市名牌产品申请标准。 (五)依法诚信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三)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 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完善计量、标准体系,开展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 第七条:鼓励条件 第二章《管理办法》—申请条件 第八条:限制条件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天津市名牌产品: (一)近两年内发生质量事故、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安全生产相关责任的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二)近两年内,在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出口商品检验中有不合格经历的; (三)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章 《管理办法》—认定程序 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认定程序 条件公布 企业申请 形式审查 市市场监管委(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在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制定本年度天津市名牌产品申请标准,向社会公布。天津市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企业应如实填写天津市名牌产品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协会商会、各区市场监管部门。 按照天津市名牌产品申请条件和标准,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出推荐意见报市市场监管委。 材料初审 市市场监管委(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名单及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送市有关职能部门听取专项意见。 社会公示 市有关职能部门提出专项意见后,由市市场监管委(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第三方开展用户(顾客)满意度调查,经意见汇总,提出天津市名牌产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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